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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购买限价商品房离婚后可以上市一方起诉分配案例

2024-04-06 01:16:07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87476.15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时因诉争房屋未取得产权而没有进行分割,现原、被告双方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贾女士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请求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28244.77元。诉争房屋是使用被告的资质申请的,被告名下无独立住房,无法承担北京地区高昂的房价,而且原告已经分得了一处住房,现诉争房屋由被告实际使用,原告本人并不在北京生活,根据物尽其用原则,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拒不偿还贷款,该房屋的贷款由被告偿还,然而在离婚后原告为了多分财产,多次强行将还贷账户设置为自己账户,剥夺被告还款的权利。故被告在房屋份额上应予以多分。同时,本案诉争房屋系限价房,无法按照现有商品房的价格给予被告补偿。

 

法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11日,原告陈先生、被告贾女士与北京C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购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购房款为49815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交纳了首付款158150元。2015年10月,原、被告双方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4万元,用于偿还购买诉争房屋的房款,借款年限为30年,2015年11月1日其开始偿还贷款。

2017年5月23日,原告陈先生、被告贾女士与北京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总金额为497795元。2017年5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考虑上市年限限制且扣除土地收益后的市场价值为135.91万元;扣除35%土地收益后的价值为88.34万元。庭审中,被告表示从2015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共还款19个月,离婚前都是被告承担还款义务,还款时间为2015年11至2017年6月,一共偿还了34516.32元;

离婚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还款金额为25262.58元;后原告开始还款,双方争夺还款的权利,2019年11月被告又还款1804.47元。对此,原告表示予以认可。同时,原告称其从2018年9月截止到2021年4月共计还款55830.05元。2021年5月、6月,原告亦进行了还款,每月还款金额为1777.34元。截止到2021年7月1日,剩余贷款金额为307328.42元。原告亦给付被告此前已经产生并支付的购房款及税费9921.04元。对此,被告表示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F号房屋归被告贾女士所有,原告陈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贾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贾女士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陈先生、贾女士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被告贾女士继续偿还;

二、被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二十八万;

三、被告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先生垫付上述房屋的贷款(截止至2021年6月)五万九千;

四、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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