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张某文依据被继承人遗嘱继承遗产房产50%的份额;
2、原告张某杰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房屋的12.5%的份额;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两原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张某杰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赵某秀于2007年1月去世,父亲张某浩于2019年3月去世。张某浩生前立有遗嘱,表示将其遗产房屋的一半赠与其孙张某文,另一半由其五个子女协议分割。2019年4月,原告张某杰与三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张某杰与三被告各自分得房屋的12.5%份额。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鹏辩称,认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原告所说的遗嘱实际只是老人的遗言,只是老人的想法,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遗嘱效力。
被告张某贤、张某鑫辩称,抗辩意见同张某鹏。同意房屋内的物品归张某鹏所有。要求按法定继承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浩与赵某秀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长子张某杰、次子张某超、三子张某鹏、长女张某贤、次女张某鑫。赵某秀于2007年1月去世,张某浩于2019年2月去世。次子张某超于2018年6月先于张某浩去世。张某超与其妻徐某于2002年离异,双方育有一子张某飞于1999年7月先于张某超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两居室楼房一套于2001年1月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浩名下。上述房屋经评估价值为7062118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张某浩于2012年8月签名手写“遗言”及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贤、张某鑫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各一份。《遗言》内容为:“我要求把一号两居室(70.60平米的我的一半赠给我的孙子张某文所有,对另外的一半米数由你们商量解决。父亲张某浩2012年8月写”。2019年3月10日原告张某文出具书面声明:“本人张某文,于2019年3月10日晚7时许,我父亲张某杰给我看了我爷爷张某浩的遗嘱,我爷爷在遗嘱中提到将他居住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的两居室房产中属于他的部分赠予给我,我表示尊重老人的遗愿,并接受他的赠予。”
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贤、张某鑫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2019年4月24日15时许,张某浩子女张某杰、张某鹏、张某贤、张某鑫四人开会,研究张某浩遗产东城区一号两居室的变更事宜,达成决议如下:一、此房由以上四个子女共同继承;二、此房变卖后利益分配如下,张某杰占62.5%(含父亲张某浩赠予孙子张某文的50%),张某鹏占12.5%,张某贤占12.5%,张某鑫占12.5%。以上协议共同遵守。”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某浩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产权的50%份额归张某文所有,其余50%产权份额由张某杰、张某贤、张某鑫、张某鹏四人共同继承,张某杰、张某贤、张某鑫、张某鹏四人各占12.5%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