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并交付原告占有、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霞与胡某山系夫妻关系,其子系胡某鹏,原告系胡某鹏岳父。原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2016年被告方原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并获得了货币补偿,但被告方为节省拆迁补偿款便搬进涉案房屋内居住,原告考虑双方姻亲关系的存在,默认三被告暂住涉案房屋内进行过渡。但被告经常对原告及其家人实施家暴等行为,且“霸占”房屋至今,原告方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
现原被告之间姻亲关系已不存在,被告方占有房屋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现在我们没房没住处,无法马上搬走,我们家人身体不好,刚出院,孙女的户口在这,还要在这上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告胡某山与周某霞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胡某鹏,原告赵某刚之女赵某涵与胡某鹏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3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胡某鹏与赵某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原告赵某刚同意入住涉案房屋至今。原告提供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显示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赵某刚系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庭审中,原告称基于双方之前的姻亲关系,在胡某鹏与赵某涵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默许三被告暂住一号房屋。现双方姻亲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腾退。被告称现我方除此之外没有住房,何时搬走不好说。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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