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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亲属名下房屋为己方出资并居住是否属于借名买房如何判断

2024-04-06 01:16:54 0

原告诉称

赵某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原告所有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的丈夫郭某峰与被告系兄弟。2005年9月,原告因住宅房屋被拆迁,拆迁人允许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处。被告没有住房,故双方口头协商被告代垫原告购房款25万元,相应被告暂时居住在该房屋处。一旦被告取得北京户口,被告无条件腾退房屋。2008年11月13日,原告取得了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后被告户口迁入北京,也购买了房屋,其一直拒绝腾退涉案房屋。现原告及丈夫年事已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认为,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腾退房屋,被告迟延腾退房屋于法无据,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郭某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被告兄弟媳妇,双方约定被告借用原告名义在天通苑购买涉案房屋一套,购房初双方有书面约定涉案房屋由被告出资,购买后由被告居住使用,满5年后,经济适用房符合交易条件由原告配合过户到被告名下,此前被告曾多次催促原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现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我方腾房,是原告看到房价上涨,置双方亲情关系及约定协议于不顾,是背信弃义的行为。我方正准备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原告将涉案房屋配合过户至被告名下。

 

法院查明

赵某聪与郭某峰系夫妻关系,郭某刚与郭某峰系兄弟关系。

2006年12月28日,赵某聪(买受人)与北京H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款为272791元。同日,从郭某刚支出全部购房款272791元。

2007年10月22日,赵某聪账号内存入35000元,存款凭条原件在郭某刚处。

2007年10月23日,赵某聪上述账号支出33793.41元。同日,办理房屋入住手续,郭某刚入住涉案房屋。入住时,诉争房屋系毛坯房,由郭某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08年11月10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赵某聪名下。2016年6月20日,赵某聪通过补证方式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关于涉案房屋的出资,赵某聪陈述郭某刚只支付了25万元,且该笔钱款系赵某聪向郭某刚的借款。但未出具相关收据。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的约定,双方存在争议。郭某刚向法庭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为“①一号房屋购买款及一切费用已由郭某刚支付(特此证明)②现居住权属于郭某刚,五年之后由赵某聪过户给郭某刚。一号房主郭某峰赵某聪一号现居住人郭某刚证明人:母亲:郭某芝郭某芳”。赵某聪对该份《协议书》不予认可。经询问,郭某刚陈述该《协议书》上赵某聪的签字是郭某峰代签。赵某聪陈述,其不在现场,其名字不知道是谁写的,郭某峰也记不清楚了。

现郭某刚持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刷卡凭证、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入住证明、契税发票、补缴地价款收据、物业费票据、取暖费票据等原件。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聪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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