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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要求多分其他子女反对案例

2024-04-06 01:17:01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告享有90%份额;2、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向某君、向某涛、向某博为陈某霞、向某荣之子。1995年房改过程中,向某荣、陈某霞夫妇二人与原、被告沟通,因原告家庭困难,且女儿身患残疾,为以后原告有房屋居住,主张由原告购买案涉东城区一号房屋,被告二人皆表示同意由原告购买案涉房屋。后原告筹集房款有些吃力,故此想和被告向某博共同出资购买,二老去世后,二人共有。但是向某博一直不同意购买,不要此房屋。

被告向某涛放弃此房屋,要走平房并签字。为了保住房产,原告多方筹借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母亲陈某霞名下。房屋购买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且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证明等一直都由原告保存。2008年11月17日,陈某霞因病去世,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更名事宜。原告认为原告出资购买取得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没有其他住房,原告对二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的孩子身患残疾,没有自理能力。现原、被告母亲已去世,原告为办理房屋更名事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被告向某涛、向某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自2013年就开始起诉二被告,多次撤诉。二被告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三人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霞和向某荣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向某涛、向某博、向某君。向某荣于2010年1月24日去世,陈某霞于2008年11月17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某霞名下。

原告提交书面协议,内容为,户主陈某霞与向某荣有三个儿子,长子向某君,次子向某涛,三子向某博,现都已经结婚,并生有孩子。单位分给现平房1间11平米,户主是向某荣,暂由向某涛住。1995年由于单位要求购房(一号)也就是楼房三居室,在两位老人与三个儿子、儿媳的协商后达成协议阐明,老二向某涛住平房,不参与买一号楼房。(平房归次子向某涛所有),一号三居室由老大向某君、老三向某博合买,三方为证。

协议是,在二老都没有离开以前,由二老、老大、老三合住,二老在此期间不得将自己住房转让他人,因为房产已由老大、老三买下,向某君、向某博各住一间,在二老都离开以后此三居室归老大向某君、老三向某博共同所有。产权属二人所有。陈某霞、向某荣、向某君、周某芳、向某涛、吴某慧签字。原告还提交1995年5月陈某霞手写证明,内容为今收到向某君购买一号购房款2万元整。现原告向某君持手写证明、书面协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其应当享有90%的产权份额。上述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经当庭质证,二被告均不认可真实性,并称原告持书面协议和手写证明多次起诉二被告又撤诉。

再查,2019年4月1日,向某涛、向某博就上述房屋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书,判决陈某霞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由向某涛、向某博、向某君继承并按份共有,每人享有三份之一的份额。向某君不服该判决,上述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上述诉讼中,向某君持本案中的证明、书面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充分保护向某君的权利,曾中止本案审理,给其留出时间就涉案房屋权属争议提起相应诉讼,但向某君起诉的所有权确认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等相关案件均以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结案。

之后,向某君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向某君的再审申请。向某君还曾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检查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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