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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房登记他人名下登记人不承认借名买房怎么办

2024-04-06 01:17:08 0

原告诉称

王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吴某玲协助王某霞至某银行代吴某玲偿还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某银行计算的实际数额为准)并解除抵押权;

2.T公司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至吴某玲名下;

3.吴某玲协助王某霞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变更至王某霞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由吴某玲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3年,王某霞与吴某玲达成口头借名卖房协议,约定王某霞借用吴某玲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首付款及每月银行按揭贷款均为王某霞支付,房屋也一直由王某霞占有使用。2015年至今,王某霞多次找到吴某玲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某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王某霞已于2017年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贵院已作出判决王某霞与吴某玲之间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后吴某玲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

吴某玲辩称,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王某霞没有证据证明。吴某玲的父亲吴某鹏在Y公司工作,涉案房屋是公司的奖励。王某霞于2018年两次起诉均撤诉。涉案房屋首付款事实未查清,而且赵某鑫亦无权代表吴某玲。涉案房屋没有房产证,所以无法配合王某霞办理过户。不同意解除抵押权。

T公司辩称,同意王某霞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辩称,针对王某霞诉吴某玲、某银行及T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不是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争议双方行为不发表意见。若能还清贷款,同意解除抵押。

 

法院查明

2018本院判决确认王某霞与吴某玲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吴某玲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记载:2003年8月7日,T公司(出卖人)与吴某玲(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买涉案房屋。总金额为397902元。2003年9月27日,吴某玲(甲方)、某银行(乙方)、T公司(丙方)签订《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318000元,借款期限总计240个月,吴某玲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物。

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贷款一直由王某霞进行偿还,吴某玲未偿还过涉案房屋贷款。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由王某霞占有使用,相关使用费用由王某霞交纳。涉案房屋购买时,吴某玲未婚,T公司已经税务注销。截止2019年7月8日止,贷款本金余额为97138.12元。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吴某玲协助王某霞至银行代吴某玲偿还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解除抵押权;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北京T公司将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吴某玲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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