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债权人查封房屋第三人起诉主张其已经购买此房要求中止案例

2024-04-06 01:17:16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位于河北省的房屋(下称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并立即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拍卖并解除查封;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周某慧将被告林某婕名下涉案房产予以查封。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周某慧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2019年本院作出的(裁定书,驳回了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自己在2016年9月9日以240万元的价格从被告林某婕处购买,且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只因国家出台限购政策导致涉案房屋无法过户,因此涉案房屋属于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慧答辩称,根据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应登记,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产权人以登记为准,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婕名下,被告林某婕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并且实际占有的,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的。

本案原告未支付购房全款,只有被告林某婕的收条,无法确认已经交付了房款,且查封前原告并未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原告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理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廊坊地区限购政策是2017年6月公布执行的,该规定只是针对非廊坊户籍居民家庭的限定,原告作为廊坊人并不在此限。如果说购房的时间是2016年9月,收到款项日期是2018年,双方理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双方在两年之内既没有办理过户,亦未在法院查封前进行实际入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中所列,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其权利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符合情形,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林某婕答辩称,同意原告诉请。2013年、2014年被告林某婕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原告,双方在2018年交付完毕,由于涉案房屋的销售方一直没有为原告办理相应房产证,加之,原告名下有其他房产,受廊坊地区的限购政策影响,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待原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发现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涉案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查明

2019年9月27日,本院向被告周某慧送达告知书,告知被告周某慧其与被告林某婕民间借贷案诉前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2019年9月26日已查封涉案房产,查封期限3年。

2020年5月15日,本院就被告周某慧与被告林某婕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某婕偿还被告周某慧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林某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慧逾期违约金。

同年7月13日,本院向被告周某慧送达通知书,告知涉案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拍卖。2021年8月20日,本院以原告与被告林某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载明的购房款为240万元,现原告提交的署名为被告林某婕的收条金额总计为230万元,原告未能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且未提交其在本院查封前合法占有涉案房产的证据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另查,2018年3月1日,被告林某婕取得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被告林某婕、单独所有)。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及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售房发票)、收条、转账记录、房屋所有权证、《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说明原告与被告林某婕在2019年9月9日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产售价240万元,先交付定金50万元,2016年9月19日前付160万元,余款80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

原告在同月9日、17日分别向被告林某婕之夫赵某茹转款50万元(备注购房款)、8万元,并委托刘某鑫在同月17日向赵某茹转款60万元,其余房款均系现金交付赵某茹。被告林某婕分别于2016年9月17日、2018年4月9日分别出具收到160万元和70万元的收条。被告林某婕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周某慧对收条及转账记录以收款人并非被告林某婕为由,认为不能证明是支付的涉案房产的购房款,而且收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案外人转款对证明购房款的支付没有意义,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并不具备有购房资格。

为证明原告对涉案房产并未实际占有,被告周某慧提供了案件执行期间2020年9月房屋现场照片,说明涉案房产一直是毛坯状态,并无有人居住状态。对此,被告林某婕称2018年4月9日,原告付了70万元之后就把房本、发票、证件、大门钥匙交给原告。原告认同被告林某婕的上述说法,称房产因为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没装修,想等过户后再装修,2019年6月份,原告想装修时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就联系被告林某婕。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峰的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