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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后对方无力付款关于解除合同及违约金案例

2024-04-06 01:17:17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3.2万元。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21年3月28日原告母亲郭某霞代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贷款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总价为153万元。原告母亲代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款53.2万元。2021年7月26日,原告父亲张某峰又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将尾款1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现原告无力支付尾款,已通过中介告知被告另行出售。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河、郑某玲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有以下三项损失。被告与金某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金某芬位于北京市平谷区d,因为原告没有向被告如期付款,导致被告无法向金某芬如期付款,最后被告赔偿了金某芬9万元违约金,支付给中介2万元。

相比今年3月份,银行贷款政策发生了变化,导致房屋下降了10万元。这处房从2019年8月31日开始出租,每月租金1300元,租客从2021年5月中旬搬走了房子空到现在,造成我7个月房租损失。以上三项损失折抵后我们同意退还剩余购房款。否则就需要扣除原告成交价20%的违约金。被告在2021年5月底就告诉原告被告要买房,在2021年6月10日左右告诉原告被告已经签合同买房了,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去筹钱,但是后来没有筹到,造成了我的损失。

 

法院查明

2021年3月28日原告母亲郭某霞代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贷款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总价为153万元,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前交给被告首付款53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通过公积金和商贷方式自行划转到银行指定的被告账户(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原告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视为原告违约,原告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原告还需支付丙方信息服务费,同时违约方还需赔付对方房屋成交价20%的违约金。

郭某霞分别于2021年3月28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31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万元、30万元、20万元。2021年9月6日原告父亲张某峰向被告支付2000元。

因原告原因其未能贷款,2021年7月26日,原告父亲张某峰代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张某琪放弃贷款,将该笔交易改为全款购买。并承诺于2021年9月5日,以现金形式将壹佰万尾款支付给甲方,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撤销贷款以及其他相关手续……”但至今原告未能支付被告尾款。

2021年6月6日,郑某玲与案外人金某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某玲购买金某芬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兴d号房屋,成交价为137.5万元,郑某玲于2021年6月6日支付给金某芬定金3万元,于2021年6月16日支付给金某芬47万元,余款于2021年9月16日付清,如果郑某玲违约,其缴纳的定金和信息费不予退还,另追加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金某芬。

2021年9月15日,在《终止房屋买卖协议承诺书》中,郑某玲和金某芬约定因郑某玲个人原因无法在合同约定日期内付清全部房款,郑某玲自愿放弃购买该房屋,郑某玲赔偿金某芬违约金9万元。2021年9月15日金某芬通过银行转账退还给郑某玲41万元。

 

裁判结果

一、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买卖合同》;

二、被告吴某河、郑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琪购房款46.2万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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