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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拆迁自购的安置房已过户,其他被安置人可否主张居住权

2024-04-06 01:17:26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于北京市朝阳区A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原告的小叔江某建年龄相仿,生活中关系紧密,在祖辈给原告留下的老房拆迁后,江某建和原告作为拆迁被安置人,一起被安置涉案房屋。新房办理入住后江某建再婚,与配偶共同居住该房内,原告考虑居住不便而搬出

但原告无任何口述和文字表示原告放弃该房的居住权利。江某建及其配偶先后去世,其间一直由原告陪伴他们老年生活直至去世。2021年7月,原告准备将房屋承租人变更时却被告知该房已由被告购买,原告的居住权益受损,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涉案房屋承租人是江某建的配偶季某溪,也是其夫妇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该房屋由季某溪购买并取得所有权,我是基于继承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原告从未在该房中居住,户口也不在该房中,该房现在情况与拆迁安置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居住权属于债权,即便享有也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江某建与季某溪于1987年3月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江某建曾用名江某信,系再婚,与前妻有一子江某佑,江某建系原告之叔,季某溪系被告之姨妈。江某建于2015年12月8日去世,季某溪于2019年11月30日去世。

1995年2月22日,江某建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B局(甲方)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一间,建筑面积26.21平方米,有正式户口2人,应安置人口2人户主季某溪、之侄女程某静。

次日,季某溪作为承租人(乙方)与北京市朝阳区C房屋管理服务部(甲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所属A居室,建筑面积58.3平方米,归乙方使用。2002年4月19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内容不变。2020年4月27日,季某溪登记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75.66平方米。2020年9月5日,被告依据本院 D号民事调解书办理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某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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