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杰诉称:赵某杰、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系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的子女。赵某力于2001年9月死亡,文某洁于2018年3月死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系赵某力、文某洁夫妇遗留的房产。
购买该房屋时,赵某杰在国外工作,并将自己的收入交给父母保管,父母在购房时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积蓄,父母生前曾多次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杰,三被告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现赵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赵某杰继承,赵某杰支付给赵某峰、赵某君每人25万元。
被告辩称
赵某鑫辩称:涉诉房屋是赵某力在1992年购买的房改房,赵某力先后给付了14252.56元购房款。赵某力、文某洁夫妇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处分该房屋。赵某杰常年在国外工作,三被告在父母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对于父母所留涉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
赵某峰、赵某君辩称:父母生前三被告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父母从未留有口头遗嘱分配涉诉房屋,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平均分割。
法院查明
赵某力、文某洁夫妇育有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赵某杰四名子女。赵某力于2001年9月死亡,文某洁于2018年3月死亡。
赵某力生前曾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了涉诉房屋,购房款及各项费用共计14252.56元。1993年赵某力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所有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杰主张:父母在购买涉诉房屋时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积蓄。三被告表示:赵某力生前确曾提及购房时曾使用了赵某杰8000元钱。对于8000元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各方表示,父母生前并未提及。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杰表示:父母生前曾多次表示,将涉诉房屋留给赵某杰,但赵某杰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三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某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被告赵某鑫、赵某峰、赵某君各自继承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