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宫某繁按照法定继承向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共同支付拆迁补偿款8192370.37元的五分之四,即6553896.30元,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五人内部的分割比例不在案件主张;2.诉讼费由宫某繁负担。
被告辩称
宫某繁辩称:本案拆迁利益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十几年才获得,拆迁补偿对象并非被继承人。2015年涉案拆迁房屋就变更为由我承租,后我将涉案房屋买下,我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03年我父亲去世的时候,我是唯一户口在该房屋的家庭成员。因此涉案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张某洪、张某均为空挂户口,其不能分得涉案房屋拆迁利益。
张某洪、张某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宫某嵩与郭某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名,分别为宫某晶、宫某迎、宫某蕊、宫某宓、宫某繁。郭某珍于2001年5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宫某嵩于2003年12月29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宫某迎与贾某池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贾某银。宫某迎于2016年3月21日死亡。宫某蕊之夫为张某洪,之子为张某。宫某嵩与郭某珍、宫某迎与贾某池无继子女、养子女。
宫某嵩原承租了北京市西城区公房一套。2015年7月28日,宫某繁填写了《更名(分户)审批表》,内容包括:“本人现住宣武区A号,总使用面积61.2平方米,月租金184.80元,承租人是宫某嵩。因承租人去世,现申请将该房屋承租人更改为我宫某繁。我与承租人系父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对此均无异议。”
宫某繁在该申请书下方签字确认。该申请书下方有一栏内容为“同户籍共居家庭成员如对以上申请无异议,必须亲自到管片租赁管理员处,在此栏签名(或盖章)表示同意。”宫某迎、宫某蕊、张某洪、张某在该栏处进行了签字。2015年9月1日,宫某繁与B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宫某繁承租A号房屋。
2015年12月17日,B公司(甲方、售房单位)与宫某繁(乙方、购房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甲方出售西城区(原宣武区)A号公有住宅,乙方自愿购买上述住房。二、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78.06平方米。三、经计算,房价款为101251元。四、乙方同意从其所购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上述房价款。”
2016年2月21日,C办公室、D指挥部(甲方)与宫某繁(乙方)签订《E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为A号房屋,建筑面积78.0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在册户籍情况:户主宫某嵩(已故)、之女宫某迎、之女宫某繁、之女婿张某洪、之女宫某蕊、之外孙张某。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乙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金额:(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经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合计4101090元。(二)被征收人补助及奖励费:甲方支付乙方征收补助及奖励费合计2935137.06元。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已购房:代扣房改售房款101251元。五、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被征收房屋计算金额6934976.06元。”
2016年11月25日,C办公室、D指挥部(甲方)与宫某繁(乙方)签订《E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695362.31元,其中包括:(一)甲方支付乙方评估基准价格调整补差款11431.91元;(二)临时安置费533930.40元;(三)超过预签协议生效比例奖12万元;(四)重大疾病补助3万元。”
经询,A号房屋应发放的货币补偿款包括:合同约定的6934976.06元及695362.31元,以及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费374688元、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临时安置费187344元,合计8192370.37元。上述款项中除3万元大病补助外,其他货币补偿都是按照房屋面积计算,与同户籍共居人无关,都是补偿给产权人的。上述补偿款8192370.37元由宫某繁领取。
此外,宫某繁申购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F号的定向安置房屋,宫某蕊申购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G号的定向安置房屋。在拆迁时,A号房屋由宫某蕊、张某洪、张某居住。拆迁时,该房屋处的在册户籍人口有宫某迎、宫某繁、宫某蕊、宫某蕊之夫张某洪、宫某蕊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张某。
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提交了2015年7月28日谈话录音,该录音包括以下内容:“宫某蕊说:‘咱就是说落你户上,你就得考虑大伙。’宫某繁说:‘就是说这个钱先过到我户上了,我保证啊不会我自己独吞。’……宫某晶说:‘她们说的这个,你这个上头只是写了说拆迁款到你名下之后,完了你保证不私吞,完了就到时候该是谁的给谁,是不是?’宫某繁说:‘对。’”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宫某繁向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支付6529896.30元;二、驳回宫某晶、贾某池、贾某银、宫某蕊、宫某宓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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