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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子女去世其父母与孙子女遗产继承纠纷

2024-04-06 01:17:52 0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某洁协助赵某英将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的50%的份额过户到赵某英名下;2.判令赵某洁协助赵某英将山东省A号房屋过户到赵某英名下;3.赵某洁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赵某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改判。

事实与理由:一、在之前调解书下达后,赵某洁发现赵某英欺瞒隐藏赵某昊遗产,并伙同刘某珍占有赵某昊名下总价值超过百万的遗产。二、针对判决中第二点提到的“山东省A号房屋过户”尚有未尽事宜,需申请法院明断。三、原起诉并非赵某英真实意愿。

 

被告辩称

赵某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洁的上诉意见。

 

法院查明

赵某英周某慧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子赵某昊周某慧2002年1月19日死亡。赵某昊孙某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洁,后双方离婚。赵某昊2021年2月26日死亡。

赵某英赵某洁作为赵某昊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英赵某洁2021年5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英赵某洁继承并按份共有,赵某英赵某洁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自2021年5月18日始至赵某英死亡之日止,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英居住使用;二、位于山东省A号房屋由赵某英继承所有;……。现因民事调解书的履行产生争议,赵某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被继承人赵某昊死亡后,赵某英赵某洁作为赵某昊的继承人就涉案房屋及存款等遗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据此出具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赵某英依据生效调解书,要求赵某洁予以协助,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赵某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过户至赵某英名下;二、赵某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山东省A号房屋过户至赵某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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