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以下简称D号房屋)归我所有,给四被告房屋折价款,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
事实和理由:张某鹏与我是夫妻关系,我们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浩、张某英。2000年,张某鹏取得D号房屋的产权证。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D号房屋是我与张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D号房屋的一半为张某鹏的遗产。诉争房屋估价430万。我要求由我继承、所有D号房屋,我给其他被继承人折价款,每人43万元,同意我名下存款予以继承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浩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张某英辩称:不同意给我折价,我要房屋份额。
张某杰辩称:不能只继承房屋的份额,还要求继承存款,我父亲的死亡补偿金也要求分,X号房屋的拆迁款有我的权利,要一块解决。
张某文辩称:同意林某慧的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慧、张某鹏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四人,即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
2000年,D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鹏名下。
2019年9月25日,张某鹏去世。
庭审中,林某慧、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均认可D号房屋估价430万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遗留的存款;林某慧同意进行分割。林某慧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林某慧银行账号内有存款890950.73元、114.17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X号房屋拆迁款;张某浩称X号房屋的拆迁款为21万多元,在林某慧的存款中。张某英提交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显示2000年7月27日,北京W公司(甲方)需要拆迁林某慧在拆迁范围内X号居住的房屋,甲方支付林某慧补偿款、搬家奖励、补助费共计205882元。
张某杰主张分割张某鹏的死亡补偿金;张某浩、张某文称死亡补偿金还没有批下来,可以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D号房屋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
二、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房屋折价补偿每人43万元。
三、原告林某慧名下存款891064.9元由原告林某慧继承、所有;原告林某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浩、张某英、张某杰、张某文存款折价每人89106.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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