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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律师——母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其借名买房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2024-04-06 01:18:17 0

原告诉称

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估价17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被继承人周某兰系原被告母亲,于2016年9月11日突然因病去世。原被告父亲陈某涛1995年1月2日去世,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去世。被继承人周某兰生前未留有遗嘱,除原被告外无其它继承人。被继承人周某兰生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并明确表示将此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名下,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

陈某辉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应归我方所有,该房屋实际是我方借名购买。房款是我方全额支付,我方有能力支付房款,老人原有拆迁款165万元不够支付该房款。原告提供录音录像中也反映出房屋实际是被告购买的。老人原有拆迁款165万元是赠与我方的,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2010年老人已将上述钱款转入我方账户,赠与已经完成。

现原告提出上述钱款是由我方保管,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未经过老人同意,不可能将钱款转入我方账户,上述钱款在到账后2个月内就转入我方账户,赠与发生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老人并没有提出异议。在原告知道我方以老人名义买房后才提起此事,但老人并未明确表示将该钱款要回。如是由我方保管,完全没有必要一次性转入我方账户。

我方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

陈某涛周某兰系夫妻,二人生有二子,长子陈某辉、次子陈某杰陈某涛1995年1月2日去世,周某兰2016年9月11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周某兰原居住在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A号房屋。2010年,该房屋被拆迁,周某兰作为获得拆迁补偿款505万元。周某兰505万拆迁补偿款中的165万元给了陈某杰,将其中的175万元给了陈某辉周某兰自己留下165万元。2010年10月27日,周某兰留下的165万元拆迁补偿款转入陈某辉账户中,当日陈某辉将自己另一账户中的205118.9元也转入该账户中,并于当日将1855000元转入其另一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陈某辉主张周某兰周某兰留下的165万元拆迁补偿款赠与了自己,但未提交周某兰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陈某辉的证据,陈某杰陈某辉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2014年3月26日,周某兰作为申请购房人填写了家庭购房申请表(H类),其中家庭人口数为1人。当日,周某兰在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承诺书上签字。2015年1月22日,周某兰与北京Y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周某兰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764599元。

经查,一号房屋属于自住型商品住房。对于该房购房款支付情况,陈某辉提交其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明陈某辉2015年1月2日从其账户转给北京Y公司购房款100000元,2015年1月22日陈某辉再次从该账户转给北京Y公司购房款1664599元。陈某辉另支付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7074元。庭审中,陈某辉主张该房屋是其借用周某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购买的,但未提交借名购房协议等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事实的证据,陈某杰对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陈某杰提交一份手写“申请”,内容为:“本人周某兰2015年1月22日全款购买海淀一号房屋。现因本人周某兰83岁需要儿子照顾养老。但由于长子陈某辉不养老放弃赡养权,由次子陈某杰赡养母亲周某兰,但由于次子陈某杰也是无房户,正在申请住房中。又因为养老涉及到遗产纠纷问题。所以特此申请将母亲周某兰现购一号住房更改于此次陈某杰名下。特此申请。”该申请末尾“申请人”处有“周某兰”签字字样。

经询问陈某杰,其称该“申请”的内容是其妻子手写的,末尾是周某兰本人签字,该份“申请”是想向给房屋开发商提交,但之后未办理房屋更名手续。陈某辉对该“申请”不予认可。另查,该房屋现已由北京Y公司交付给陈某辉陈某杰二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裁判结果

周某兰所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陈某辉陈某杰共同继承,二人各继承该房屋50%的权利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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