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房产合同律师——己方名下房屋亲属主张为借名买房起诉过户纠纷

2024-04-06 01:18:18 0

原告诉称

周某峰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周某超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与周某超系亲兄弟,周某超与被告系夫妻,周某超2011年1月1日去世,原告与周某超2006年2月1日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为兄弟关系,甲方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购房,双方约定甲方一人出资全额购房,经乙方同意,甲方用乙方名义购房,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周某峰,乙方周某超”。在协议签署后,2006年2月6日,以周某超名义与北京F公司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

周某峰按与周某超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的约定,由周某峰一人全额支付房款。借名购房协议是周某峰周某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峰也按协议约定全额支付房款。所以借名购房协议应该是合法的、有效的协议,现被告不认可本协议的合法有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借名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某涵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有效一项,协议涉嫌造假,这个协议我们没有见过,不认可真实性。关于原告主张买房钱是原告出的,我们不认可,被告的爱人与原告是兄弟,当年涉及拆迁,当时两个兄弟得到69万拆迁款,这个钱都打到了周某峰账户上,本案买房的32万都是我方自己的钱,尽管是从周某峰账户划出的。之前我们提交过申请,要求调取当年拆迁补偿款划入的账户,是不是就是69万的账户,如果是,就可以证明买房的钱是我们自己的钱。所以房子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自己的名字,自己的钱买的。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

 

法院查明

2006年2月6日,周某超与北京F公司签有《购房委托协议书》,约定周某超委托北京F公司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交易价格32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订金1万元,完成过户手续时支付余款31万元。

2006年2月13日,周某超吴某飞签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周某超购买吴某飞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价格21.7万元。

同日,周某超周某峰账户取款31万元支付了购房款。

此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周某超名下,并由周某超林某涵使用至今。

2011年1月1日,周某超去世。2011年5月12日,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涵名下。

另查,2005年12月,北京G公司对崇文区西河沿街进行拆迁,按照拆迁协议,周某超应得拆迁款313313元,周某峰应得拆迁款125985元。2006年1月24日,北京G公司实际发放该拆迁款。

庭审中,周某峰就其主张提交了其(甲方)与周某超(乙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为兄弟关系,甲方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用自己名义购房,双方约定甲方一人出资全额购房。经乙方同意,甲方用乙方名义购房产权归甲方所有。”,并称其账户2006年1月24日存入的439300元部分为其拆迁款,部分为其生意所得。

林某涵不认可该《借名购房协议》,并称周某峰账户2006年1月24日存入的439300元为周某峰周某超二人的拆迁款,且在其夫妇二人获得313313元拆迁款的情况下无需周某峰出资购房。

 

裁判结果

一、周某峰周某超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

二、驳回周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