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陈某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陈某芝和赵某杰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2.诉讼费由赵某杰全部承担。
赵某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芝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赵某杰一审提出陈某芝起诉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书上的签字疑似不是本人签署,原审法院未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赠与财产未转移是错误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赵某杰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且撤销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陈某芝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高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陈某芝与赵某喜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即赵某杰、赵某亮、赵某兰。第三人高某系赵某兰之女。1984年,赵某喜去世。1999年,赵某兰去世。2002年,陈某芝(买方、乙方)与北京D公司(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通州区A号房屋。
另查,2007年5月14日,陈某芝(转让方)与赵某杰(受让方)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转让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于通州区A号(以下简称A号房屋),建筑面积88.639平方米。转让人自愿将上述房产以房屋总价141695元,转让给受让人。该房屋在转让之日起,以前的所有费用由转让人结清,以后所有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07年9月20日,涉案房屋《房产所有证》变更登记至赵某杰名下。
庭审中,关于涉案A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陈某芝诉称该房屋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由陈某芝、高某及赵某亮夫妻共同居住使用。赵某杰称2007年、2008年在该房屋居住过。陈某芝及高某对赵某杰所述的居住使用情况不予认可,并称赵某杰只有在过年时回家住两三天。
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书》的性质及履行情况,陈某芝、赵某杰及高某均认可该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款141695元赵某杰并未实际给付,并均认可该合同性质为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陈某芝与赵某杰系母子关系,赵某杰对陈某芝负有赡养义务。结合涉案房屋购买情况、居住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特定身份关系,同时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考量,法院对于陈某芝主张撤销其与赵某杰就涉案房屋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依法予以支持。
赵某杰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A号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赵某杰所持“房产所有证”上仅盖有北京D公司公章及“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产权专用章”,各方当事人陈述A号房屋为小产权房,一直由陈某芝居住使用。
2021年9月18日,法院对陈某芝本人进行了询问,陈某芝认可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起诉书是本人签字。
裁判结果
撤销陈某芝与赵某杰之间就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A号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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