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赵某贵、刘某云就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赵某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赵某贵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赵某贵与刘某云为借名买房关系。因刘某云起诉要求赵某贵腾退北京市昌平区一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故赵某贵提起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一审中刘某云已确认全部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均由赵某贵足额支付,在2006年房屋交付后,刘某云从未使用和占有过该房屋,而是赵某贵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全套家具、家电并一直居住,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也均为赵某贵支付,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此外,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签订的《客户签约信息登记》中,客户姓名“刘某云”为赵某贵之妻杜某兰所签,留存的客户电话为赵某贵的个人电话,刘某云同意赵某贵的妻子代为在文件上签字,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
二、一审法院罔顾本案事实,机械适用相关条文,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称:“当事人主张借名买房,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系借名人出资购买;二、房屋由借名人装修及居住;三、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等原件由借名人持有;四、对借名买房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首先,针对一、二项,在庭审中刘某云已经认可全部房款由赵某贵支付,房屋自交付至今均由赵某贵占有使用。
其次,针对第三项,刘某云认可与赵某贵因工作而熟识,北京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是某项目开发商,刘某云是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涉案房屋的销售,赵某贵为涉案房屋项目的建筑承包商,一审中刘某云承认当时没有能力购买涉案房屋,因此,赵某贵与刘某云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房屋自交付至今均由赵某贵占有使用也就顺理成章了。刘某云利用其优势地位及职务便利,在不通知赵某贵的情况下,轻易得到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及相应权属证书和其他材料的原件,并一直控制在自己手中拒不交给赵某贵。
在一审中,赵某贵提交的与原D公司监事兼会计秦某君电话录音中明确提到,当时D公司为了减少麻烦,硬性规定即使赵某贵支付全部房款,合同、发票和及相应权属证书也只会写刘某云的名字并由刘某云领取,这些同事均知晓赵某贵与刘某云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至于第四项对借名买房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在一审庭审中,赵某贵明确因其非京籍,没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又因涉案房屋项目是自己建造,因此借刘某云购房指标购买了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刘某云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任何合意和意思表示,要求维持原判。如果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刘某云当时肯定会要求赵某贵支付一笔借名的款项,但本案中赵某贵并未支付相关款项。
法院查明
赵某贵为S公司工作人员,刘某云为北京D公司工作人员,北京D公司为某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包方,S公司为承包方,赵某贵与刘某云因工作关系相识。2005年8月3日,买受人刘某云与出卖人北京D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10月23日,刘某云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本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购房款由赵某贵交纳。房屋交付后,由赵某贵装修并占有使用至今。
现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由刘某云持有。客户签约信息登记中“刘某云”的签名为赵某贵妻子代签,并登记赵某贵的电话信息。
本案庭审中,赵某贵主张因自己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故借用刘某云资格借名买房。刘某云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借名买房,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系借名人出资购买;二、房屋由借名人装修及居住、使用;三、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等材料原件由借名人持有;四、对借名买房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赵某贵主张其与刘某云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赵某贵虽对房屋进行了出资及装修,但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合同原件、票据原件均由刘某云持有,刘某云与赵某贵为因工作相识的朋友关系,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刘某云与赵某贵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关于购房款的支付,赵某贵提交交款通知单、刘某云提交存折,双方当事人对交款方式是现金还是存折转账有异议,但均认可购房款系由赵某贵支付。关于购房手续和材料,赵某贵提交燃气采暖热水器的使用说明书、智能ic卡燃气表使用说明书、居民用户购电证及用电卡、业主入住文件袋,用以证明所有入住手续和材料均在赵某贵处。
刘某云提交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准住证、住宅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用以证明房屋交付后由刘某云去物业签字办理的手续,所有的手续和房屋均交付给刘某云。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入住手续由刘某云办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关于为何赵某贵出资,刘某云称:“我们在工作中相识,我有购房指标,但是手中资金不够,赵某贵知道我有指标,就说指标能不能给他,我说不可能,后来我说如果赵某贵要用可以,我跟赵某贵借钱,他可以住10年,我然后把钱还他,是口头这么约定的。在买房过程中,交房款是用存折,必须用我的名字交,房款打到我的存折上公司交款。”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贵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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