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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宅基地上部分子女建设房屋老人去世是否属于遗产

2024-04-06 01:18:22 0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进行析产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徐某与其他原告、各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徐某之夫张某理,于1986年去世,遗留夫妻共同房产一号北房5间(老北房)约合90平方米。张某理去世后,长子张某文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东侧新建房屋12间,约合计110平方米,又在老北房(一号)东侧新建门楼1间、耳房2间及平房l间,约合66平方米。次子张某伟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平房11间约合136平方米。三女张某兰单独出资在本院(一号)建2间平房,约合47平方米。

考虑到房屋年久失修,为日后翻建方便、明确产权、避免争议,2021年2月1日,原、被告各方经协商一致,在丰台区D村委会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各方均签字按手印,对一号房屋划清产权。然事后被告张某英张某溪之女张某芝反悔在村委会吵闹,导致村委会难以进行后续登记工作,无奈之下原告遵循村委会建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一号进行析产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英张某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分割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被告张某兰辩称,我在一号盖了两间房屋,这两间房屋应归我所有,其他房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徐某张某理系夫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三女,长子张某文、次子张某伟,长女张某英、次女张某溪、三女张某兰1986年7月16日,张某理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理生前未留遗嘱。一号宅基地系张某理祖业产。2016年12月9日院内建房审批表显示,户主徐某,人口9,原有房屋正房8,配房8,座落一号。申请理由:补办手续。原宅基地南北长18米,东西长27米,面积486平方米,折合0.729亩,社区意见、村委会意见均为同意。

2021年2月1日,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张某英张某溪张某芝代)、张某兰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约定:“经全家协商,现院落分配如下:翻建批示于2016年4月补办手续,现房屋使用权人为徐某)共计0.729亩,院内房屋分配如下:1.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归老大张某文所有,共计9间,分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2.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归老二张某伟所有,共计11间,分宅基地面积196平方米。3.东南角张某兰盖的房共计2间,分宅基地面积50平方米,归老五张某兰所有。4.老三张某英,分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张某英所有。5.老四张某溪,分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为张某溪所有。

以上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尊重徐某的意愿,徐某在世或百年此协议书一直有效,各自遵守本协议之规定。本协议一式6份,每份三页,各家及村委会存档各留存一份,签字按手印立即生效。”

诉讼中,张某文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证明其出资在一号建房,张某英张某溪张某兰对此不予认可。证人赵某出庭陈述其在一号张某文张某伟建房。张某英张某溪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签订更名证书前双方对宅基地面积存有争议,徐某张某文张某伟对此不予认可。

关于一号房屋建设情况,徐某张某文张某伟一号院房屋除张某兰所建两间东房外,其余房屋均系张某文张某伟所建,张某英张某溪认可未出资在一号建房。张某兰称其出资在一号建东房两间。现一号院由徐某张某文一家及张某伟一家居住生活。

经本院现场勘验,一号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有北房三间,该北房三间南侧为二层建筑,其中一层有南北对称的房屋共八间,现该房屋均由张某文居住使用,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文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有北房四间,该北房四间南侧有东西对称房屋共八间,有南房两间,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伟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一号院大门以东有东房两间,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称《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中载明的归张某兰所有的房屋对应的系上述该部分房屋。

诉讼中,张某英张某溪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宅基地确权更名证书》无效。2021年6月23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张某英张某溪的诉讼请求。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东东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该北房南侧南北对称的一层房屋八间归张某文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老北屋大梁为界往西西数北房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第四间及该北房南侧东西对称的房屋八间,南房两间归张某伟所有;

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内大门以东东房两间归张某兰所有;

四、驳回徐某张某文张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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