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贤、周某亮、周某鹏、周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割A号西房三间,房号1、2(建筑面积31平方米),涉案房屋归周某辉所有,周某辉给付其他原告和被告房屋折价款,每人84.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房屋评估费由法院裁判。
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元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不配合原告办理坐落于西城区A号共有房产的产权证,被告长期利用此房产经营获利行为并且长期霸占居住此房屋,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无果,现原告申请分割一号房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元辩称,请法院出示代理人的跟被代理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在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违反了民法典第209条,没有法律效力,他因为没办房产证就没有物权的证明,在没有物权的情况下,就没有诉权,所以现在开庭了,已经是违反程序法了。原告以及代理人出具的房产证(登记的物权人是周某川),四原告、原告代理人、法官、评估公司三方都知道或应该知道,房产证是过期的,是非法的。之前判决确认产权人是四原告和被告,根本就不是周某川。如果法院还认可该房产证,那就等于否认了之前判决。
另外,评估程序违法,我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涉案房屋是我的唯一住房,我没有其他的地方居住。我的修缮费用和分割给我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给我。本案立案至今已经超过了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诉讼程序违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西房三间(房号1、2)。
2019年12月30日,本院之前判决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A号西房三间(房号1、2)由周某亮、周某鹏、周某贤、周某辉与周某元共同继承;其中周某亮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周某鹏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周某贤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周某辉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周某元占有该房五分之一份额。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周某元支付周某亮、周某鹏、周某贤、周某辉房屋租金每人一万五千六百元。
上述判决作出后,周某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某元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周某元的再审申请。
在案件审理期间,周某亮、周某鹏、周某贤、周某辉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422万元。
现周某亮、周某鹏、周某贤、周某辉起诉至本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归周某辉所有,由周某辉给付其他共有权人折价补偿款,周某元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并持其辩称理由予以抗辩。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周某辉向原告周某亮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844000元、向原告周某鹏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844000元、向原告周某贤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844000元、向被告周某元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844000元。
二、待原告周某辉履行完毕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后,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西房三间(房号1、2)房屋归原告周某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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