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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子女子女腾房法院支持吗

2024-04-06 01:18:24 0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孙某涛杜某孙某亮立即自北京市海淀区A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迁出,腾退房屋交付我;2、孙某涛杜某孙某亮支付占用涉案房屋期间的实际占用费,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1月20日开始至实际腾退迁出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02年我和刘某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孙某涛杜某孙某亮搬入涉案房屋,我不堪忍受与其相处,曾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但我在通知孙某涛杜某孙某亮腾退迁出后,其不同意腾退迁出。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涛杜某孙某亮共同辩称,不同意孙某杰的诉讼请求。虽然A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孙某杰,但其并未向我方支付折价款,在其未支付折价款之前,我方对涉案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我在自己享有份额的房屋内居住,不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现涉案房屋价值上涨,孙某杰应当按照现在市场价值支付折价款。

 

法院查明

孙某杰刘某系夫妻,二人生育孙某涛孙某英2013年1月11日,刘某去世。后因孙某杰孙某涛孙某英就遗产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本院,本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归孙某杰所有,剩余部分由孙某涛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由孙某英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之后孙某杰孙某英以共有物分割为由诉至本院,2020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涉案房屋归孙某杰所有,孙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孙某英房屋折价款20940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孙某涛房屋折价款104701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另,涉案房屋为两居室,现由孙某涛杜某孙某亮居住主卧,孙某杰称因与孙某涛沟通搬出日期,但孙某涛一直没有搬出的意思,故没有向孙某涛支付房屋折价款;孙某涛表示未就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孙某杰称涉案房屋月租金市场价为8300元,孙某涛等人称不清楚市场租金价格。

 

裁判结果

一、孙某涛杜某孙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如逾期腾退,则自第11日起,应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二、驳回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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