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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纠纷——房屋登记人许诺给己方居住权后起诉腾房法院支持吗

2024-04-06 01:18:29 0

原告诉称

陈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洁限期腾退我所有的涉案房屋。

陈某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一、刘某洁是我父亲陈某涛的保姆,不能单凭刘某洁的一面之词就认定其与陈某涛共同生活。陈某涛一直是这么告知我的,至于刘某洁陈某涛的相识过程已经无法查证,并且基于刘某洁是保姆的身份,那在外人看来,也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根本无法确定刘某洁是与陈某涛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本案中,我所写的保证书,并非是协议的性质,因为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履行期限。因此,在未约定刘某洁的居住使用期限情况下,在我需要之时,便可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收回。在陈某涛去世后,我依法继承了涉案房屋,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该套房屋。在陈某英生活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急需用钱跟案外人借款,为还款才将涉案房屋出售。此时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将会发生再次变更。刘某洁理应配合我腾退涉案房屋。

三、我念于其照顾父亲的感激之情,也曾多次向刘某洁提出给其租房子居住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但刘某洁却索要巨额款项,已经超出了我的承受范围。

 

被告辩称

刘某洁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不承认我是保姆,我和陈某涛一起生活了18年,如果我是保姆,陈某英为什么给我写保证书。这个保证书是陈某英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与陈某涛就是事实婚姻关系。

 

法院查明

陈某英陈某涛之女,陈某涛之妻已去世。1998年,刘某洁经人介绍与陈某涛相识,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4日,陈某英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1.一号楼房一套,在爸爸有生之年,二人共同居住。在爸爸过世后,此房由刘某洁可继续使用,拥有住宿和使用权。2.在爸爸过世后,如刘某洁想另外与其他人共同生活,则收回上述楼房的任何权限。3.我本人也不干预刘某洁的一切生活,她可在陈某涛过世后,留、走自由。4.在爸爸过世后,如刘某洁单独生活,则由我每月支付刘某洁的基本生活费用,使刘某洁的生活有所保障。陈某涛也在该保证书上签了字。2016年3月1日,陈某涛因病去世。刘某洁继续在上述房屋居住。

另查,涉案房屋原系陈某涛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涛去世后,该房屋由陈某英继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本案审理中,陈某英提交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称其已于2018年11月23日将涉案房屋出售。

法院认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英刘某洁陈某涛共同生活期间,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向刘某洁作出承诺,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该承诺系基于刘某洁陈某涛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作出,具有协议性质,承诺书中对收回房屋的情形作了约定,现陈某英要求刘某洁腾退涉案房屋,不符合此前的承诺书,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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