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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父母承租房屋拆迁后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能分吗

2024-04-06 01:18:36 0

原告诉称

王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要求涉案房屋归王某华所有,王某华王某强支付相当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11.23%的折价款(王某强主张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595万元)。

事实和理由:王父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强王某林王某华王某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烟王母1999年10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父2013年2月21日去世。王父王母均未留下遗嘱。原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为王父王母生前承租的公有房屋。2008年,一号房屋拆迁,王父作为被拆迁人与案外人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安置房屋为涉案房屋,安置人为王某华周某王某烟。根据拆迁政策,涉案房屋在安置、购买过程中使用了原有房屋的等面积置换,并折算了王父王母的工龄,经计算,王父王母对涉案房屋享有33.7%的份额。现王父王母均已去世,该二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华周某王某烟共同辩称,王父在世时,王某强从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提出过异议,涉案房屋是公房,不属于王父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王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应当归王某华个人所有。如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周某王某烟的份额,周某王某烟同意将各自份额赠与王某华。另外,王某华周某王某烟认为王某强本次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王某林辩称,王父在世时,王某强没有尽孝,王父王母去世后,所产生的费用都是王某华王某林承担的。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存在王父王母的份额,王某林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王某华。其他意见同王某华周某王某烟

 

法院查明

王父王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王某强王某林王某华王某华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烟王母1999年10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父2013年2月21日死亡。

2008年2月1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华作为乙方(购房人)签订《北京市朝阳区安置合同》约定:乙方在京棉危改区内(原住址即一号房屋)有正式住房1.5间,建筑面积34.6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周某王某华王某烟。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京棉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为253018.55元,实交购房金额为235914.58元。该合同附件二为《京棉地区危改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被拆迁人王父,现购房人王某华,夫妻工龄和76年。

2013年1月2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王某华作为乙方签订《北京市朝阳区购房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04.23平方米。乙方按实测面积应交购房款为253859.86元。扣除各项应扣款项后,实际乙方应支付甲方141816.26元。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3251.98元。

2018年9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王某华名下;涉案房屋现由王某华周某王某烟共同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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