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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父母出资购房在子女名下起诉要回纠纷

2024-04-06 01:18:51 0

原告诉称

周某海李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湖赵某芝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周某海李某亮系夫妻关系,周某湖赵某芝系夫妻关系,周某海系二被告之子,李某亮系二被告之儿媳。二原告于1999年4月14日与门头沟A村民委员会签订《A村民住宅楼内销协议书》,约定由周某海购买楼房一套,建筑面积70平米,楼款总金额人民币9.1万元。整个协议的签订过程经过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记载说明。房屋购买后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后因二原告家中拆迁还有其他回迁房屋居住,所以一号房屋长期处于无人居住的空置状态。二原告家中有两个子女,因儿子周某九马上面临结婚,所以二原告准备将一号房屋作为孩子的婚房使用,二被告得知后在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搬进去居住,二原告知情后前去与二被告沟通劝阻希望能够搬出去,二被告都不予理睬,强占一号房屋不搬离。涉案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即使二被告主张借名购房关系成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上房屋。

 

被告辩称

周某湖赵某芝辩称:涉案房屋是周某湖赵某芝出资购买,仅系借用周某海名义,故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湖赵某芝系夫妻,周某海系二人之子女。周某海李某亮系夫妻。审理中,二原告提交一份《A村民住宅楼内销协议书》及公证书复印件,显示:1999年4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A村)将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卖给周某海,价款9.1万元。审理中,该协议书及公证书的原件、相应购房款收据的原件均由二被告持有。对此,二原告表示:“因购房之后给二被告居住,为便于二被告交纳供暖费,上述材料原件才由二被告持有。”

一号房屋所在土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A村集体土地。

2016年4月24日,周某湖赵某芝周某海签订《家庭房产继承及老人赡养协议》,载明:一、(三)、2、A村1999年第二次售楼(借的是长子周某海的名字购买,因本人没转户口)位于一号楼房一套,房款9.1万元,全部由父母周某湖赵某芝支付,此房产权归周某湖赵某芝所有;三、关于二位老人百年后,老人名下房产的处置:(二)把二老名下的房产做如下分配,1、一号房屋产权归长子周某海所有。该协议还就其他房产的分配、周某湖赵某芝的赡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审理中,周某海李某亮认可周某海签订了上述《家庭房产继承及老人赡养协议》,但主张该协议侵害了李某亮的权利。

经询问,周某海李某亮主张二原告以现金方式交纳了一号房屋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周某海李某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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