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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母亲名下房屋遗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2024-04-06 01:18:56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周某兰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父亲赵某峰2008年12月9日去世,母亲周某兰2019年1月3日去世。原被告系二人子女。2009年3月原告母亲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8年3月8日,由赵某鑫代书,赵某鑫陈某芝赵某霞作为见证人,周某兰订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现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不认可遗嘱,要求法定继承。我方明确解决争议的基本原则,对父母赡养照顾的情况、职场损失的补偿性赠予、顺义房产无交易、母亲遗嘱瑕疵、本答辩人的调解建议,确认母亲对我有90万元的补偿性赠予,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遗嘱继承。需要明确我对父母的赡养照顾出力最大,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这部分。

赵某涵辩称,一、要求法庭确认遗嘱无效:1、遗嘱执行人之一与原告存在近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2、涉案房产是我父母共有存款购买,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购买;3、内容有重大遗漏。二、要求法院分割遗产,确认遗产范围:(一)房产:1、涉案房产;2、父亲名下的石家庄三居室;3、北京顺义房产。(二)母亲有数目不详的存款,目前由原告掌管,要求原告出示交易流水。(三)母亲生前的债权。(四)出租房产的经营性收入。

 

法院查明

赵某峰2008年12月9日死亡)与周某兰2019年1月3日死亡)共生育三个子女,即赵某英赵某聪赵某涵赵某峰周某兰之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2010年7月9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周某兰名下。

原告提交一份代书遗嘱,共两页,第一页的主要内容如下:立遗嘱人周某兰,见证人(代书人)赵某鑫(侄子),见证人陈某芝(侄媳),见证人赵某霞(朋友)财产分配1.北京市住房一套由赵某英一人继承,赵某英6个月内给赵某涵50万元。2.顺义价值70万元的公寓一套,由赵某聪购得,2016年5月1日周某兰70万元原价购得赵某聪此套公寓,至今未更名过户,此房由赵某聪一人继承,另加周某兰存款中40万元给赵某聪,如果到时40万元不足,差额由兄妹三人按均数补齐。……注:周某兰百年后如再有上述未涉及到款项余下,归赵某聪一人。第一页无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的签字及落款时间。第二页处立遗嘱人处有周某兰签字,见证人(代书人)赵某鑫,见证人陈某芝,见证人赵某霞均有签字,2018年3月8日。原告称赵某霞系原告配偶的叔伯妹妹。

庭审中,原告申请赵某鑫作证,证人称遗嘱由周某兰自述,由其代书,最后是被继承人本人签的字,落款时间是证人所写。

就赡养的情况,原告称周某兰2018年10月之前住在赵某聪家里,之后生活不能自理,就全部由原告在照顾。赵某聪周某兰2013年生病之后,大部分时间在赵某聪处居住,由赵某聪照顾46个月,赵某涵照顾1个月,原告照顾19个月。赵某涵周某兰2013年生病后大部分时间是赵某聪在照顾。就赡养情况,原告及赵某涵未提交证据,赵某聪提交赵某聪名下的信用卡账单及周某兰2013年8月-2018年9月27日期间的门诊及住院病例。原告对住院病例的真实性认可,但称不能证明赵某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就二被告要求处理的其他财产,二被告表示没有证据。经询问原告,原告表示对二被告所述均不认可,只要求处理涉案房屋。

庭审中双方未就涉案房屋现价值协商一致,亦不对此申请鉴定。

 

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周某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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