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房产继承律师——父母去世后宅基地拆迁获得利益非本村子女能否继承

2024-04-06 01:19:01 0

原告诉称

张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A公司B村委会张某强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A公司B村委会张某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A公司B村委会张某强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被腾退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B村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该房屋为张某君张某强共同继承其母亲张母的遗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遗产中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张某君对未予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房屋享有继承权。

2017年3月13日,张某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张母的遗产。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强明知张某君对上述房屋享有相应的继承权,A公司B村委会明知该房屋所有权涉及民事诉讼,恶意串通,其三方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将一号房屋拆除,损害了张某君在此次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中应当获得的权益。后该法院以张某君仍就已被拆除的房屋要求继承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规定,张某君请求确认张某强A公司B村委会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被告辩称

张某强辩称,不同意张某君的诉讼请求。第一,张某强具有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第二,张某君诉讼所涉房屋自始归张某强所有,不以张某君遗产继承提起诉争而变更归属。第三,张某强一号房屋享有处分权,故有权与腾退人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第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张某强享有一号房屋的所有权,故其与腾退人签订的《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

A公司B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张某君的诉讼请求。张某强A公司B村委会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张某君不是被腾退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所在地亦非一号房屋,按照有关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拆迁办法的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被腾退人,其请求确认A公司B村委会张某强签订的《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系夫妻,婚后育有两子一女,由长及幼依次为长子张某君、女儿张某玲、次子张某强张父1998年2月17日死亡,张母2002年7月8日死亡。本院于1999年5月18日就张母张某强张某玲张某君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出具调解书,确认坐落在丰台区一号北房东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张某君所有;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张某玲所有;东房第一间归张母所有(张母去世归张某君所有);坐落在丰台区一号院北房三间归张母张某强共有(张母去世后归张某强所有)。

2017年3月,张某君以与张某强张某玲法定继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6月以张某君仍就已被拆除的房屋要求继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张某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6日,A公司B村委会(甲方)与张某强(乙方)签订《B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一、被腾退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B村一号,认定宅基地面积140㎡,宅基地范围内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107.58㎡。 ……安置人口的认定:一、本村腾退范围内的常住在册人口,腾退公告发布之日24时0分为安置人口的认定截止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非B村村民,在腾退范围内虽然有户口,但没有合法住房和宅基地的人员。张某君提交《房屋、土地现状测绘图》、民事调解书及部分开庭笔录,证明对一号房屋享有相应继承权;提交《公社(农场)社员盖房占地申请书》及B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人为张父,而非张某强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