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陈某阳、陈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某峰、赵某鹏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陈某阳与胡某娟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陈某坤,胡某娟于2005年5月3日去世。一号房屋系在北京市门头沟区Y村(以下简称Y村)集体土地上建设,2001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至陈某阳名下,但该房屋实际由胡某娟弟弟胡某峰居住。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胡某峰与陈某阳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一号房屋由胡某峰出资以陈某阳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2017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判决书认定:胡某峰夫妇不是Y村村民,该借名买房合同因违反农民集体土地不允许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胡某峰与赵某鹏无权占有一号房屋,但其拒绝将房屋返还给陈某阳、陈某坤。故陈某阳、陈某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胡某峰、赵某鹏辩称:如果陈某阳、陈某坤能赔偿我们180万元,我们就同意腾退房屋,否则不同意腾退。
胡某峰、赵某鹏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陈某阳、陈某坤赔偿胡某峰、赵某鹏经济损失182万元。事实及理由:一号房屋是胡某峰、赵某鹏于1998年以吴某兰的名义购买,2001年2月经陈某阳同意将房屋变更至其名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2017年7月,陈某阳与陈某坤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获得支持。胡某峰夫妇于1998年买房交付至今在此实际居住、使用、支配长达20多年,陈某阳、陈某坤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信原则,返还房屋将导致胡某峰夫妇无房居住,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故提出如上诉请。
陈某阳、陈某坤针对反诉辩称:同意对胡某峰、姜双峰进行补偿,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定。
法院查明
陈某阳与胡某娟系夫妻,生有一子陈某坤,胡某娟于2005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先于其死亡。胡某峰与赵某鹏系夫妻。胡某娟与胡某峰系姐弟。陈某阳为Y村的村民,胡某峰与赵某鹏均非Y村村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M村,无住房。
一号房屋系Y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房,房屋为小产权性质,该房屋最初是以Y村村民吴某兰名义自Y村委会处购买取得,Y村委会收取了购房款8.4万元。2001年2月12日,该房屋变更至陈某阳名下,Y村委会收取了“过户手续费”420元。一号房屋自出售后由胡某峰夫妇居住至今。
2001年2月13日,胡某峰(甲方)与陈某阳(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经吴某兰介绍,甲方出资用乙方的名额购买Y村建的一号两室楼房一套,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今后如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需积极配合,过户费用由甲方负责。空口无凭立此为据。”
2016年7月20日,陈某阳、陈某坤将胡某峰、赵某鹏诉至本院,主张一号房屋系陈某阳、胡某娟购买,系陈某阳、胡某娟的财产,要求胡某峰、赵某鹏腾退一号房屋。本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购房款及“过户手续费”实际由胡某峰夫妇支付,协议书应为胡某峰与陈某阳自愿达成,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一号房屋的事实;但一号房屋是Y村在该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只有Y村村民拥有购买资格,胡某峰夫妇并非Y村村民,因此二人出资购房不影响房屋权利归属,陈某阳夫妇才是一号房屋的权利人;
胡某娟死亡后,一号房屋的相应权利应归属于陈某阳、陈某坤,其有权要求胡某峰夫妇将一号房屋腾空后返还;但腾退问题与赔偿损失问题一并解决为宜,现胡某峰夫妇无房居住,不具备腾退条件,陈某阳、陈某坤亦未对胡某峰夫妇借名买房的出资及房屋利息损失作出补偿,故驳回陈某阳、陈某坤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陈某阳、陈某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书认定:胡某峰与陈某阳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一号房屋由胡某峰出资以陈某阳的名义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效力、一号房屋权利人尚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陈某阳、陈某坤以二人系一号房屋权利人为由要求胡某峰、赵某鹏腾退一号房屋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7日,陈某阳将胡某峰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陈某阳与胡某峰就一号房屋口头订立的借名买卖合同无效,本院审理后判决书认定:该借名买卖合同因违反农民集体土地不允许违法转让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决:陈某阳与胡某峰就一号房屋订立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4月24日,陈某阳、陈某坤将胡某峰、赵某鹏诉至本院,要求胡某峰、赵某鹏腾退一号房屋。本院审理后判决书认定:胡某峰、赵某鹏有义务就无效合同取得的一号房屋返还给陈某阳、陈某坤,同时,陈某阳、陈某坤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程度赔偿胡某峰、赵某鹏相应的损失。
现胡某峰夫妇无房居住,不具备腾退条件,陈某阳、陈某坤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赔偿问题,故本院对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陈某阳、陈某坤的诉讼请求。陈某阳、陈某坤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阳、陈某坤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赔偿损失问题。经本院向北京市门头沟区Y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公司调查,目前该地房屋交易价格大概在每平方米2.5万元至3万元之间,新楼、老楼有区别,楼层不同也有区别。双方对上述调查结果均无异议,均同意本院参照上述调查结果酌情确定一号房屋的市场价格。
裁判结果
一、陈某阳、陈某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胡某峰、赵某鹏经济损失130万元;
二、胡某峰、赵某鹏于收到130万元赔偿款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腾空交付给陈某阳、陈某坤,腾退房屋时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三、驳回胡某峰、赵某鹏的其他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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