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借名买房出名人出售并处分卖房款出资人追要纠纷

2024-04-06 01:19:17 0

原告诉称

张某届张某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孙某爱张某届张某新返还售房款2984586.73元;2.判令张某仁返还应当由孙某爱给付张某届张某新的售房款2984586.7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裁定张某届孙某琪孙某爱的借名买房合同2020年2月26日解除”,已认定张某届孙某琪是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7年8月29日,孙某爱一号房屋出售,共获得房款460万元,孙某爱所得售房款应返还给张某届2020年5月2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孙某爱应当向张某届张某新返还售房款306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孙某爱拒不执行,张某届张某新已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25日,由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到案款为75413.27元。根据昌平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孙某爱及其代理人向某当庭多次表明460万元售房款已大部分全部转账给张某仁

张某届张某新认为孙某爱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届张某新的合法权益,有意逃避债务,致使张某届张某新的债权无法清偿。张某仁作为北京市一号房屋售房款的实际支配人,应当代替孙某爱偿还该售房款2984586.73元给张某届张某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仁辩称:不同意张某届张某新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张某届张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时间是2020年2月26日,张某仁孙某爱的经济往来行为发生在2017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时张某仁孙某爱的经济往来存在恶意,只是离婚时对财产的正常分割。第二、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张某届张某新即已得知张某仁孙某爱之间的经济往来行为,至今已三年有余,显然张某届张某新的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第三、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对张某届张某新在本案中第二项的诉讼请求,张某仁是否承担责任进行了处理,判决中由孙某爱承担义务,张某仁不承担义务,张某届张某新系重复起诉。

孙某爱辩称:不同意张某届张某新的诉讼请求,张某届张某新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他意见同张某仁一致。

 

法院查明

张某届孙某琪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仁、一女张某新张某仁孙某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30日协议离婚,于2019年3月30日复婚。

2005年12月30日,孙某爱(买受人)与某房产公司(出卖人)(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爱购买北京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13.27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00165.5元。2006年8月5日,某公司为孙某爱出具总金额为300165.5元的购房发票。2007年7月13日,一号房屋登记在孙某爱名下。2017年6月3日孙某爱与案外人周某签订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出售给周某2017年7月28日,孙某爱周某签署网签合同,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孙某爱认可收到售房款460万元,但是孙某爱称其将其中133万元转账给张某仁,还给了张某仁一部分现金。

因为一号房屋被出售,张某届张某新孙某爱张某仁发生争议,2017年张某届张某新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孙某爱张某仁支付张某届张某新一号房屋460万元。昌平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届张某新的诉讼请求。张某届张某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并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发回重审后,昌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张某届张某新向昌平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与孙某爱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孙某爱张某仁共同支付张某届张某新201号售房款383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某仁孙某爱承担。昌平法院判决:一、张某届孙某琪孙某爱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二、孙某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某届张某新306万元;三、驳回张某届张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新张某届在本院审理中在起诉状中自认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昌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平法院执行到案款75413.27元。现张某届张某新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