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2.诉讼费依法分担。
事实与理由:李某杰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周某为其儿媳。2018年7月25日,周某口述,李某涛代笔,书写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签字,约定李某杰将北京市大兴区T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周某、孙子李某聪、孙子李某琪,周某对李某杰及孙某兰养老送终,落款日期在周某的要求下签为2018年3月25日。
协议签订时,孙某兰因脑出血意识不清,无法签字,由李某杰签署。孙某兰因脑出血于2019年11月2日在家中去世。周某于2020年4月与李某杰发生矛盾,离开家不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认为,孙某兰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孙某兰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对其生效。孙某兰的丧葬事宜及平日花销均由李某杰负担。现李某杰与周某存在较大矛盾,且周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李某聪、李某琪尚未成年,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法院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辩称
李某莉参加诉讼后坚持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李某贵参加诉讼后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周某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坐落于T号院,共有3排。南边两排是周某与前夫李某贵在婚姻存续期间建设,最后一排是老房。2018年李某贵因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为其母亲看病,将最后一排房抵押给案外人朱某德。之后朱某德来要账,李某贵已经失踪两年,周某偿还了20万元债务。当时应李某杰要求,写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此后周某一直居住在T号院。因农村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但此院落房主已经变更为周某。关于赡养的情况,周某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并且为孙某兰养老送终。因李某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周某的生活,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李某杰还曾用刀威胁过周某,派出所有报警记录,故不存在不赡养的问题,结合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某杰与孙某兰系夫妻关系,有一子李某贵、一女李某莉。李某贵为孙某兰与其前夫所生,李某贵随李某杰、孙某兰共同生活。孙某兰于2019年11月26日去世。李某贵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李某聪、李某琪。李某杰提交李某涛证人证言及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证明协议实际签署时间是2018年7月25日,日期倒签;协议签订时孙某兰意识不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不产生约束力。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周某给李某杰、孙某兰养老送终,本人将其名下北京市大兴区T号院及房屋全部赠予儿媳周某、孙子李某聪、李某琪。
周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收条,证明2018年4月8日李某贵与周某协议离婚,2018年6月7日,李某贵(借款方)与朱某德(贷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因给母亲治病,李某贵向朱某德借款20万元,李某贵将T号房屋作为抵押,《借据》上有李某杰的签字。2018年8月30日,朱某德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李某贵前妻周某还款20万元,从今与李某贵无任何债务关系。周某提交上述证据证明其在与李某贵离婚后,于2018年8月16日代李某贵偿还朱某德借款20万元,应李某杰要求,并于当日签订了案涉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借款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任何关系。
周某提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的遗赠扶养协议复印件,上面有李某莉的签字及捺印,李某莉称签字时间是在2020年7、8月份。户口簿显示2018年8月17日,大兴区T号户主变更为周某。
在2020年12月13日庭审中,李某杰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可以分院居住。周某表示愿意继续尽赡养义务。
李某杰2021年4月7日遭遇车祸,2021年4月17日死亡。
李某莉在庭审中提交了李某杰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网络购物凭证、办理李某杰后事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对李某杰生前进行赡养,死后处理后事,周某并未尽到赡养李某杰的的义务。周某对除了网络购物凭证以外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周某称李某杰发生交通事故时2021年4月7日至去世时2021年4月17日,医疗费是肇事方垫付的,其余的费用如购买日用品是其负担的。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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