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房产为赵某鹏的遗产;2.判决二被告在赵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0年至借款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赵某鹏从原告处借款32000元,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赵某鹏偿还原告32000元。赵某鹏于2012年去世。后,密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赵某聪在继承赵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但该判决未明确赵某鹏的遗产范围。
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之前判决中并未确定赵某鹏的遗产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申请。现经原告调查,赵某鹏在2006年11月购买了位于密云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产一处,该房产系赵某鹏与被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至今未过户,但该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去世后理应由被告赵某聪继承。
涉案房屋为赵某鹏的遗产,赵某鹏去世后,赵某聪继承赵某鹏遗产,并由被告陈某负责偿还贷款。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产在我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中已经归我了,不是遗产;我父亲赵某鹏未留下任何遗产,我也未继承任何遗产;我父亲赵某鹏与赵某宽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我父母离婚之后,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债权债务归我父亲一人所有,都是我母亲陈某一人偿还房贷,故涉案房屋跟我父亲没有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离婚协议约定赵某鹏承担一切债权债务,赵某鹏与赵某宽的经济纠纷发生在离婚之后,从赵某鹏和我离婚之后到去世期间其名下的财产才算遗产,故涉案房屋不是遗产;虽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我跟赵某鹏的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产留给赵某聪,过户没过户是我跟赵某聪之间的事,与赵某鹏的遗产没有关系;
离婚协议虽约定赵某鹏偿还房贷,但实际上都是我在偿还房贷;我还要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给赵某聪过户,原来想过户时,赵某宽申请法院将房产查封了,现在房子解封了,正准备过户的手续,但现在还没有还清贷款。
法院查明
赵某德、秦某香系夫妻关系,赵某鹏系赵某德、秦某香之子,赵某聪与刘某涵之父。陈某与赵某鹏原系夫妻关系,陈某自述其与赵某鹏于1995年12月结婚,赵某鹏系再婚,陈某系初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赵某聪。2006年11月,陈某与北京Y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陈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一套。2007年10月赵某鹏与陈某经密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现有按揭房一所,归儿子赵某聪所有,由父亲赵某鹏承担每月房费贷款1500元;……。2009年6月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共有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附记载明抵押银行为B银行,抵押金额15万元。
另查明:2010年,赵某鹏从原告赵某宽处借款32000元,经本院判决赵某鹏偿还赵某宽32000元。因赵某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宽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赵某鹏于2012年4去世,本院出具了裁定终结执行。后赵某宽将赵某聪、陈某、刘某涵、赵某德、秦某香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至本院,在该案中,刘某涵、赵某德、秦某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作出判决被告赵某聪在继承赵某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此后,经本院执行,因无法确定遗产,执行未果。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赵某鹏的遗产,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在庭审中,被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银行还贷明细(2007年2月至2020年12月),欲证明涉案房屋银行贷款自2007年开始由陈某进行偿还,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宽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赵某鹏的遗产;二是二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法院分析如下:
涉案房产是陈某与赵某鹏于2006年11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2007年10月16日,陈某与赵某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赵某聪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赵某聪所有的表述,系陈某与赵某鹏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属于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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