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为陈某明、陈某平、陈某迪、陈某志之父母。陈先生于2010年5月31日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2月11日死亡,陈某迪于2021年1月8日死亡。陈某迪之夫龚某宇,之女龚某奥,之子龚某辉。陈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产,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明辩称,二被继承人于2005年左右共同书写一份自书遗嘱,但未签字,明确表示陈先生名下所有财产归陈某明、陈某君所有;秦女士名下所有财产归三个女儿所有。1995年,陈先生给房管部写了一份申请,二号房屋为陈某明申请的。两套房屋都在陈先生名下。生前就说给我们,因为照顾老人情绪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陈某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先生、秦女士为陈某明、陈某平、陈某迪、陈某志之父母。陈先生于2010年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死亡,陈某迪于2021年死亡。陈某迪之夫龚某宇,之女龚某奥,之子龚某辉。陈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两套房产。
审理中,陈某明申请对遗产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结论为一号房屋总价4804054元、二号房屋总价3234690元,另,陈某明提交了陈先生笔书“遗嘱”和申请材料、二被继承人殡葬费用票据、抚恤金发放明细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嘱、陈某明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由被告陈某明继承,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陈某明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被告陈某明名下;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房屋补偿款九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给付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房屋补偿款九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六元;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由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各继承九分之一份额进行按份继承,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被告龚某宇、被告龚某奥、被告龚某辉名下。
被告陈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志、被告陈某平各十八万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给付被告龚某宇、龚某奥、龚某辉各六万一千五百一十六元;
驳回原告陈某志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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