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奶奶将其名下房屋遗嘱留给孙子,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2024-04-06 01:19:31 0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林某2013年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赵某君继承,赵某君给付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37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赵某鹏1953年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赵某君赵某杰之子,系被继承人林某之孙子。林某赵某鹏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1996年10月24日,赵某鹏去世,未留有遗嘱。

林某2013年10月23日亲笔立下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由赵某君继承2014年6月17日,林某死亡。二原告认为林某所立自书遗嘱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第一、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赵某君系被继承人林某的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其作为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林某赵某鹏系夫妻关系,赵某鹏1996年10月24日去世,其未留有遗嘱。林某2014年6月17日去世,留下的遗产包括涉案房屋。林某去世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

二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的形成过程,林某生前也从未表达过要把涉案房屋留给赵某君继承,且赵某杰未尽到赡养义务,故遗嘱的真实性存疑,无法确认是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赵某君放弃受遗赠,则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二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第三赵某杰虽然患有疾病,但此前有正式工作、办理了退休,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其不应多分。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曾用名林某1)、赵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即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赵某君赵某杰之子。赵某鹏1996年10月24日去世,林某2014年6月17日去世。涉案房屋系赵某鹏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1994年1月4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赵某鹏名下。

2013年10月23日,林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一号依交给我的孙子赵某君所有。……”。

庭审中,二原告称在林某去世后第七天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并于当日将遗嘱内容告知二被告,故赵某君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早就知悉并承认林某自书遗嘱的存在,只是一直拖延不愿意分割遗产。为此二原告提交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稿等予以证明,二被告则称2016年5月4日赵某君赵某坤发微信时才得知遗嘱一事,赵某君也是此日才表示接受遗赠,故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时限。

另,赵某聪提交林某生前的就诊材料拟证明对林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提交收费清单、收据等,拟证明办理林某丧事支出的费用。二原告则提交住院病案拟证明赵某杰病情严重、行动不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现价值296万元,由赵某杰和配偶勘某居住。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赵某君所有,赵某君给付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37万元;二被告则认为赵某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故涉案房屋应由赵某杰赵某聪赵某坤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但赵某杰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故要求涉案房屋归赵某杰所有,赵某杰给付赵某聪赵某坤每人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林某2013年所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君所有,原告赵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杰房屋折价款37万元、给付被告赵某聪房屋折价款37万元、给付被告赵某坤房屋折价款37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关于本案所涉遗嘱的效力。首先,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且系赵某鹏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赵某鹏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林某有权对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进行处分。

其次,二原告提交的遗嘱由林某书写,落款处有林某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再次,虽然庭审中二被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二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等证据材料显示,二被告此前多次表示认可林某所书写遗嘱的真实性且愿意尊重林某的遗愿,而且二被告未提交反证证明遗嘱并非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为涉案遗嘱应为合法有效,因赵某君并非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林某所立遗嘱应为遗赠。

第二、关于赵某君是否在法定期间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