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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离婚后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离婚协议可以起诉强制履行吗

2024-04-06 01:19:41 0

原告诉称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2日两人登记结婚,2016年3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中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房屋剩余贷款也由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协助被告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及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后被告为此事起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确定其在2020年5月1日前可以将前述房屋剩余贷款还清,原告也同意协助被告办理一切变更手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但被告自收到该份判决书后至今都未将前述房屋的剩余房款还清,也未找到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现因原告为该房屋的主贷款人,该房屋至今未解除银行抵押手续及过户手续,影响原告无法再次购买房屋。另外,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也多次催被告办理该房屋的还款、解压、过户手续,被告均置之不理,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实际损失,且违约金金额过高,而且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时间。

 

法院查明

张某李某2012年4月1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3月8日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中约定,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名称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李某将贷款一次性还清,则张某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由李某承担。第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及相关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给对方。协议书落款处有李某张某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13日,李某张某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于2020年5月1日前,张某协助李某办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提前偿还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解除抵押权;2.在解除北京大兴区一号房屋抵押权手续后10日内,张某协助李某办理前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具体为:李某享有前述房屋全部产权。

张某提交了电话录音,用以证明李某在通话中确认违约金,并称现在无法按照判决书一次性偿还房屋贷款,并再次提出一到两年的周转期。对此,李某称当时打电话的背景是因为疫情导致的无法办理提前还款及解抵押,以表示歉意,以后会处理,适当给张某一点补偿,但不是指本案中张某主张的违约金。

李某提交调解书证明双方婚后多次纠纷且李某已经支付给张某30000元违约金。对此,张某称与本案无关。庭审中,李某认可其尚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某给付张某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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