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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在一方父母宅基地上居住离婚时能否分割宅基地上房屋

2024-04-06 01:19:52 0

原告诉称

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密云区H号院内的北正房三间的西边两间、西厢房两间归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共同财产密云区H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原告为今后生活方便,并与被告分开户口,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新辩称,此院内房屋系我父母所有,与我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新陈某文2009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在密云区H号院内居住,并对北正房三间进行了装修、房顶瓦倒垅。审理中,陈某文提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院内建设了东、西厢房各两间。赵某新对此不予认可,辩称东、西厢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时其与陈某文均有出力,但未出钱。

本院依法向陈某文释明其应当向法院递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审批手续,否则不能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陈某文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其与赵某新翻建北正房及新建东、西厢房的审批手续。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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