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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产权人不能提供其配偶愿意售房证明起诉解除合同案例

2024-04-06 01:20:01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15万元;3.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返还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标的房屋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转账给被告5万元定金,于2019年7月16日转账给被告15万元购房款。为保证交易安全,确认产权真实情况,原告要求房屋共有产权人或被告配偶对买卖合同予以签字认可,但被告拒绝配合,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义务。

2019年9月29日,被告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拒不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和购房款,此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此后多次催促被告履约或退还房款,均遭拒绝,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涉案房屋签合同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被告户口在其父亲名下,而涉案房屋是回迁安置房,根据北京市2004年的回迁安置政策,拆迁和补偿都是按户进行,被告与其父亲都在一个户口上,而获得涉案房屋时被告只有23岁,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其父母及妻子签字同意出售房屋,但是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后续的款项无法支付。

后原告查询到丰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明确记载经北京市西城区协议解除离婚,离婚时间是2019年10月31日,原告认为这是被告逃避履行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德辩称,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付款,所以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把房屋钥匙都给原告了,原告通过中介出售涉案房屋,但最终也没成交,后又解除了合同。涉案房屋是被告前妻的,2019年10月被告与妻子经西城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的前妻。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当时房屋卖190万元,但原告只付了两笔款项,一笔5万元,一笔15万元,后面的款项都没有付。

 

法院查明

2019年7月15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出卖人于2004年2月10日与开发建设单位北京F公司就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已竣工且开发建设单位已将其实际交付出卖人,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22年10月,具体时间视开发建设单位实际办理而定,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方可就该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房屋性质为回购房;

该房屋总成交价格为190万元,买受人以全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2019年7月15日付购房定金5万元,在2019年7月16日付购房款15万元,2019年7月28日付购房款60万元,2019年8月30日付购房款50万元,2019年10月7日付购房款40万元,剩余20万元购房款于过户当天付清;买受人逾期超过60日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将此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否则将按照出卖人违约处理。

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2019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购房款15万元。

2019年7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涉案房屋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

2019年8月14日,被告作为出卖人,与案外人吴某丹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解除协议》:“2019年8月10日,北京H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安排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涉案房屋,但因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导致买受人无法继续购买,现双方经协商后均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出卖人及买受人均确认,该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需向对方支付或返还任何款项,双方均同意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被告主张原告对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吴某丹知情,且房屋中介是由原告找的,并提交微信群的聊天记录截图,但无法提供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原告对该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2019年9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内容如下:“赵某刚:根据我们在2019年7月15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你应在7月28日支付款60万元,至9月28日只支付了16万元,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且超过60天,故根据合同第八条(二)的逾期付款责任,我现在正式通知你,与你解除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你应在7日内支付我违约金44万元,并退还我的房屋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原告回复称:“之前我的要求是,第一,让父母签字同意卖房,第二,夫妻双方知情卖房价格且同意卖房,第三,确定下本时间。可以付钱。”

原告主张曾要求被告父母签署一份担保书,以证明被告的父母同意被告出售涉案房屋给原告,如果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被告的父母担保。被告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确实提出过要求其父母签字,但涉案房屋是其婚前房屋,与被告妻子、父母无关,而且被告父母对售房也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要求被告父母、妻子同意出售的义务,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上述要求。

原告述称,签订合同时查看了被告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载明购房人为被告。被告述称,涉案房屋为其前妻父母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当时安置两套房屋,用被告的名字购买了涉案房屋,签订拆迁协议时其与前妻尚未结婚。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刚已支付的购房款150000元及定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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