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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遗产房屋与继母及祖父母起诉分配案例

2024-04-06 01:20:06 0

原告诉称

高女士、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皓的所有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产。同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皓于2020年3月2日去世,其有三位继承人,分别为陈某皓的母亲高女士,陈某皓的女儿陈女士,及陈某皓的现任妻子吴女士。现三人对陈某皓留有的遗产进行分割时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另外,高女士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应适当多分。

 

被告辩称

吴女士、朱某辩称,对于陈某皓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吴女士应当分得大部分遗产,高女士、陈女士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具体答辩理由如下:吴女士与陈某皓(本案被继承人)在1998年1月25日结婚,从结婚到陈某皓去世二十二年间,二人相濡以沫,感情深厚。陈某皓去世,所有丧葬费都由吴女士一人垫付。陈某皓生前与高女士、陈某刚(陈某皓弟弟)、陈女士就有很大矛盾。陈某皓母亲高女士,在陈某皓生前就一直偏袒陈某刚,陈某皓对此一直十分气愤。

另,吴女士前夫育有一子朱某,1987年出生,2001(14岁)到2003年因奶奶生病和吴女士与陈某皓共同生活,且朱某从初中到大学毕业寒、暑假都在与吴女士、陈某皓共同生活。吴女士认为朱某已经与陈某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具备分配陈某皓遗产的权利,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朱某参与此案,分配陈某皓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旭、高女士系被继承人陈某皓之父母,二人生有二子,长子陈某皓、次子徐建。1987年9月,陈某皓与许某珍登记结婚,1988年10月28日,双方生一女陈女士。1990年6月26日,陈某皓与许某珍经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2月,陈某皓与李某妮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1995年5月1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1998年1月25日,陈某皓与吴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吴女士与前婚配偶朱某贤育有一子朱某。陈某旭于2003年11月4日死亡,陈某皓于2020年3月2日死亡。陈某皓生前未留遗嘱、遗赠,亦未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经询,高女士每月退休金4900元。

审理中,吴女士与朱某均申请朱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认为朱某已经与陈某皓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享有分割陈某皓遗产的权利。高女士、陈女士朱某未对陈某皓进行赡养,未办理陈某皓后事,不同意追加为继承人

本案审理中,双方一致表示对以下涉及陈某皓份额的财产进行处理:

陈某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系陈某皓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吴女士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陈某皓遗产依法分割。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但均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某皓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继承,高女士及陈女士分别占上述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吴女士占上述房屋三分之二份额,高女士、陈女士、吴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高女士、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为继承纠纷,核心在于继承人的确认、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具体遗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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