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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共同买房因价值不同,一方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2024-04-06 01:20:08 0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A号楼商业用房及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B号房屋,判决北京市昌平区A号楼商业用房归吴某玲所有,北京市昌平区B号房屋周某贤所有;2.诉讼费由周某贤负担。

事实及理由:周某贤吴某玲的前夫陈某新系朋友关系。吴某玲周某贤2003年共同出资购买了商业用房一套,登记在吴某玲名下;后又共同出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周某贤名下。2008年3月11日,吴某玲周某贤互相出具声明,确认上述两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后双方为了管理和使用的方便,磋商对两处房产进行分割,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贤辩称:认可双方对两套房屋系按份共有的状态,双方各自享有50%。同意分割共有物,但是对吴某玲的分割方式不认可。涉案两处房屋一直在出租,每年都在上调租金,两处租金差价13万元,如果按照吴某玲的请求进行分割,则会导致周某贤的损失。我方要求将房屋出售后,对价款进行分割,或者对房屋进行竞价,价高者拥有所有权,并被另一方补偿。

 

法院查明

2003年,吴某玲周某贤取得位于A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商业用房),房屋登记在陈某新(吴某玲前夫)名下,后该房屋转移登记至吴某玲名下,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吴某玲2010年,吴某玲周某贤取得位于昌平区B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经济适用房),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周某贤,上述两套房屋购买后,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屋由各自对外出租,双方共享收益。2019年5月,吴某玲诉至本院,诉请如上。

另查,2008年3月11日,吴某玲周某贤分别出具声明称:坐落于昌平区A号(产权人名义为吴某玲)(即商业用房)与昌平区B号(产权人名义为周某贤)(即经济适用房)房产,其产权为两人共同所有,份额各二分之一。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玲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市场价值鉴定。商业用房估价结果为5782819元;经济适用房估价结果为5516499元(已扣除10%综合地价款)。吴某玲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周某贤质证意见,商业用房市场询价为700万元,评估价值过低;经济适用房未考虑土地出让金等因素,评估价值过高。

再查,2018年,陈某新吴某玲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商业用房离婚后归吴某玲所有。同时,陈某新声明双方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份额也全部归吴某玲所有;周某贤与案外人林某丹系夫妻关系,二人均认可商业用房与经济适用房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林某丹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不参加诉讼。

三查,商业用房现年租金为22万元,经济适用房的年租金为12万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A号房屋归吴某玲所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B号房屋归周某贤所有,吴某玲给付周某贤上述房屋差价补偿款183160元;

二、驳回吴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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