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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买房离婚时归一方但未办证,配偶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2024-04-06 01:20:09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全部归原告所有;2、判令S公司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和被告名下;3、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移转登记至原告名下;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01010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1116日,原、被告从S公司处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协商,于20131213日办理离婚手续,其中双方协议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原告母亲全额支付。该房屋现登记在S公司名下。由于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办理领取房产权证书等房产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S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我方无关。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房,通过摇号购买,我方根据建委确认的资格,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原、被告二人,我方不同意将涉案房屋确认、登记至原告名下。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我方应当给原、被告办理房产登记,现我方协助原、被告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已齐备,仅需原、被告二人共同签署文件即可办理。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1213日登记离婚。同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探视、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婚后双方用借款购买涉案房屋,有2012112日双方签字画押向原告父母借款的借条为证,由原告母亲亲自到购房现场刷卡付款,一次性付清全款,金额为675180元,借条中规定双方借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还款日本息一次性偿还。

经双方同意,被告放弃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将来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事项。被告应偿还的债务为:借条中借款总金额的一半金额337590元,加上其按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全部由原告负责偿还。经双方同意,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与该房屋有关的债务全部由原告来偿还,与该房屋有关的各种费用全部由原告来承担。原、被告登记离婚时,亦将《离婚协议书》在北京市朝阳区区民政局备案。

经查,涉案房屋系原、被告自S公司处购买。20121116日,原、被告作为买受人与S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预测建筑面积为7502平方米,总价款为675180元,买受人自愿选择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为20141231日前,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移转登记。20141019日,原、被告与S公司签订《结算协议》,鉴于涉案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7526平方米,双方就《预售合同》总房价款的结算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2160元的面积差价款,结算后的实际房价款为677340元。原、被告向S公司足额支付涉案房屋的价款,S公司向原、被告交付涉案房屋。原告称涉案房屋现由其居住使用。

另查,涉案房屋现登记在S公司名下。S公司称涉案房屋已具备申请办理权属移转登记的条件,原、被告双方需共同签署相关文件,在缴纳契税后即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称因被告不配合,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北京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高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高某、被告张某名下;

二、在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某配合原告高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至原告高某名下;

三、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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