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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署合同出售房屋后无法履行是否双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4-06 01:20:13 0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90万元购房款;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90万元违约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周某贤刘某英林某胜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刘某英林某胜229万元的价格将北京市房山区A室转让给周某贤周某贤2014年7月10日前支付90万元首付款,余款待办理过户前一日付清;周某贤支付首付款时,双方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待房产证满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违约金为90万元。

协议签订后,周某贤按约定给付了90万元首付款,并搬入涉案房屋居住。2015年间,涉案房屋产权几经变更并引发其它债务纠纷,涉案房屋于2015年10月23日被法院查封。2016年4月20日,周某贤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终未果。2019年,周某贤通过司法拍卖以357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基于上述事实,周某贤认为,双方所签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刘某英林某胜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英辩称:我与周某贤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到90万元房款属实,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该房涉及到与他人的债务,此事周某贤也知情。房子应该是我的,林某胜只是背户的,我同意解除合同和退房款,不同意给付90万元违约金,可以适当给点利息。

被告林某胜辩称:合同是否解除由法院判定,该合同非我本人所签;90万元房款我没有得到,故不同意退款;签合同时,我已和刘某英离婚,合同是刘某英周某贤签的,如果违约应由刘某英承担,我不同意承担;原告一直在该房居住,不办过户是有原因的。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1.经北京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刘某英(出卖方、甲方)与周某贤(买受方、乙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协议》,主要约定周某贤购买刘某英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的房屋(简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229万元;2.涉案房屋系刘某英在其与林某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二人离婚时未分割该房屋;

3.刘某英周某贤2014年7月1日达成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净得总房价;乙方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房屋首付款90万元交于甲方,双方于支付首付款当日做物业交割,将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乙方于过户前一日支付剩余房款;丙方已告知乙方此房产证原件因甲方个人原因不能提供,甲方有个人抵押借款,乙方知情并同意购买;甲方保证此房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产权证满五年且唯一住房,双方约定于此房产权证满五年后2014年12月31日前履行过户手续,甲方保证能正常过户,如过户时产生个税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90万元作为违约金;

4.林某胜作为房屋共有人同意刘某英出售该房产,并承诺认可相关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5.至2014年7月5日,周某贤给付了刘某英首付款90万元,刘某英亦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周某贤居住使用;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判决书中认定,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周某贤自身原因和一定责任;7刘某英林某胜与他人有债务纠纷,涉案房屋迟迟未能过户到周某贤名下,后涉案房屋被本院拍卖,周某贤357万元竞买成功。

 

裁判结果

一、解除刘某英周某贤于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

二、刘某英林某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周某贤购房款90万元,并给付周某贤违约金45万元,合计135万元;

三、驳回周某贤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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