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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拆迁所得房屋离婚时候能否要求进行分割

2024-04-06 01:20:17 0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分割属于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赵某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0日协议离婚。周某离婚后才知道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当前尚未分割,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系被安置人齐某仁赵某应享有的权益,周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于法无据。原告周某起诉的案由错误,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案涉房屋涉及5名安置人口,且3套安置房屋均未进行分家析产,请求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查明

2011年3月1日,周某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生育一女周某莹2013年6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涉及案涉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安置手册)记载:“……经腾退补偿安置办公室确认的被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方米购房确定指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父母及其超生子女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按50平方米确定购房指标……”。

2013年3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A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以下简称:A村委会)、周某(被腾退人/乙方)、北京市丰台区B公司(付款方/丙方,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安置协议书中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控制面积为20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5人,分别为:周某、之女:周某莹、之女:齐某仁、之妻:赵某、之母:杨某……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丙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2056000元。

2013年3月21日,B公司(出卖人)与周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一、1.买受人购买的一号住宅。

2013年3月21日,B公司(出卖人)与赵某签订《腾退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多套房屋

庭审中,周某表示在离婚时双方仅对一套房屋进行了分割,未处理案涉拆迁安置房屋。拆迁时共安置了3套房屋,赵某表示,在拆迁安置时,双方协商一号房屋赵某齐某仁所有,号房屋三号房屋屋归杨某、周某周某莹所有。本院告知周某,因案涉房屋属于回迁房,且被安置人口还涉及到其他人员,故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无法解决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周某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周某表示坚决按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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