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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后一方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案例

2024-04-06 01:20:20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赵某涵。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2017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离婚,后撤诉。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已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

同意离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给原告适当折价款。另外,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曾有借款,这笔借款是男方用出售婚前房屋的个人财产偿还了该笔债务,要求女方补偿男方75万元。

 

法院查明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7日生育一女赵某涵2017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离婚,后撤诉。2017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下称涉案房屋)的房屋。被告作为主债务人(抵押人)、原告作为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与C银行(下称C银行)订立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向C银行借款1120000元,截至2019年3月,涉案房屋剩余957530.87元贷款未还。该涉案房屋现登记于被告名下,涉案房屋由原告与赵某涵居住。

经评估涉案房屋评估总价为490.81万元。

关于购房款支付问题,双方争议较大,对各自主张,双方提交若干证据。

为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以115万价格购买上海市H号(下称H号房屋),并于同日交纳1.15万元以及证明该房屋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提交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房屋产权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被告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出售,使用该售房款偿还涉案房屋首付款、中介费及契税,共计135.28万元,被告提交银行卡明细。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为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以247.28万元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并向原告父母及被告父亲借款135.28元,后使用出售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偿还该借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360003.42元,被告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

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为证明一号房屋每月还贷6117.01元,婚内共同还贷期间为2011年11月-2015年1月,婚内共同还贷165159.2元。一号房屋属于原告补偿款158687.34元,被告提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原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为证明为偿还北京房屋贷款,被告共向其父房子清借款146344.98元,被告提交情况说明、建设银行交易明细、C银行交易明细。原告对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认可。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197元,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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