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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产——出售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给外村人可否起诉要回

2024-04-06 01:20:23 0

原告诉称

赵某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某欧返还原告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5283元;3、评估费8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某仁孙某欧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27日,赵某桦孙某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欧将协议离婚时分给李某仁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住宅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桦,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7月31日,李某仁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及院落腾退给李某仁。现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裁决。

 

被告辩称

李某仁辩称:孙某欧赵某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仁并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一分钱。孙某欧无权出售李某仁的房屋。赵某桦不是A村村民对于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仁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仁不同意鉴定评估,而且鉴定报告无法区分房屋原状,故不应承担评估费。总的意见是,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驳回。

孙某欧辩称:认可评估报告给出的评估价值,但不同意支付息。

 

法院查明

李某仁孙某欧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1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约定,一号院的平房4间归李某仁所有。2019年2月27日,孙某欧赵某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孙某欧60万元价款将一号院内房屋及院落出售给赵某桦。上述合同签订后,孙某欧交付了房宅,赵某桦支付了价款。2020年2月,李某仁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由起诉孙某欧赵某桦,要求判决孙某欧赵某桦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判项一、赵某桦孙某欧2019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项二、赵某桦于判决生效后120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及院落腾退给李某仁孙某欧赵某桦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桦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孙某欧李某仁,要求孙某欧返还购房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要求孙某欧李某仁赔偿损失。

赵某桦申请对案涉号宅院及院内房屋、建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一览表显示:楼房的评估价值为924078元,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为349205元,土地区位补偿价为132000元,合计1405283元。

庭审中,赵某桦孙某欧李某仁对估价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赵某桦主张根据生效判决和估价报告进行赔偿;孙某欧对生效判决结果不认可,并表示同意赔偿损失;李某仁不同意对案涉一号房宅进行评估,提出估价报告未对原有房屋和增减部分进行区分,并以赵某桦孙某欧进行交易己方没有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向赵某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孙某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某桦经济损失合计692400元。

二、李某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桦折价款673283元。

三、驳回赵某桦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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