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杰、林某希、林某聪、林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大兴区W号院的所有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莉与林某鑫之父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林某鑫。林某鑫父亲去世后,刘某莉与赵某达再婚,再婚时,赵某达已有一女一子,即赵某芝和赵某灏。林某鑫与赵某杰于1957年10月1日结婚,二人育有二女一子,大女儿林某希、二女儿林某聪和儿子林某亮。赵某达于1978年1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某莉于2001年12月14日去世,林某鑫于2009年10月31日去世,三人均无遗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林某鑫在遗产分割之前去世,其享有的遗产份额,转由原告及其子女继承。
被告辩称
赵某芝、赵某灏辩称,一,房产归属问题。北京市大兴区W号房产,是赵某灏的祖宅,并非原告所述的林某祖宅,答辩人的爷爷的爷爷就一直住在这里。答辩人有政府发的林权证,证明1982年开始就已经确权给答辩人,并且村委会也开了证明,证明此处房产是答辩人祖宅一直沿用至今的唯一房产。
刘某莉于1972年到答辩人家时是一个人来的,没有任何财物,一直由答辩人照顾且刘某莉在2000年去世时,也未留下有价值的遗产。答辩人的父亲去世后,于1980年答辩人翻盖了房屋,2007年答辩人再次翻盖房屋,都是在其原址翻新,和原告所说的林某祖宅无关。从刘某莉来到答辩人家至今,其子林某鑫及其妻儿没有任何参与建设过,管理过,修缮过,居住过,甚至赵某杰从1970年刘某莉来到答辩人家之后到去世,就从来没有出现过。所以,不管是房产,或未来想继承什么遗产或是其他经济补偿,都是不合情理的,更是不合法的。
二,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宅基地归属诉讼,已过诉讼时效。首先,此处房产是答辩人的房产,并非原告所说的林某祖宅,且刘某莉未留下任何遗产和房产。另外,即便刘某莉去世时留有任何遗产。根据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刘某莉去世距今已近21年,继承人向法院提起继承权纠纷已过了2年的期限,也过了最长20年的期限,继承人无权再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刘某莉(2000年去世,2001年1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与林某鑫之父(先于刘某莉去世)育有一子林某鑫。
林某鑫(2009年去世)与赵某杰系夫妻,二人育有长女林某希、次女林某聪、长子林某亮。
赵某达(1978年1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与原配偶(已去世)育有一女赵某芝、一子赵某灏。
赵某达与刘某莉于1971年结婚。
证明信显示刘某莉于1912年5月15日出生。
审理过程中,本院前往案涉W号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W号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61平方米。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赵某杰、林某希、林某聪、林某亮提交W号房屋情况以证明该房屋系刘某莉遗产,赵某芝、赵某灏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建房申请显示申请人为赵某灏,村民建房审批表显示户主姓名为赵某灏,村民建房占地及建筑平面图显示姓名为赵某灏,村民建房协议书显示建房户为赵某灏。赵某芝、赵某灏提交林权证以证明案涉房屋是赵某灏唯一房产,四原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辩称看不出与案涉房屋有什么对应关系。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赵某芝、赵某灏称W号房1979年翻建过一次,当时是北正房四间;2007年翻建过一次,盖成了二层楼。双方当事人均称W号房未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林某希、林某聪、林某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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