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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后对方反悔不愿过户纠纷

2024-04-06 01:20:34 0

原告诉称

原告林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据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依法解决。但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被告没有依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依法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女士辩称,双方协议离婚时曾经协商由于被告当时有债务,因此离婚时房产名义上归原告所有,实际归被告所有,原告日后应将房屋归还给被告。双方只是口头协议,应没有书面约定。2017年时原告说自己没有钱还贷,所以后期的贷款是被告偿还的,房屋应当归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一、两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二、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申请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经济适用房归甲方所有,双方约定该房屋首付由甲方支付(目前尚未交纳首付款),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款由乙方代甲方支付,每月甲方再将该款项还给乙方。该房屋乙方保证在房产证下来后配合甲方过户到甲方名下,如乙方不予配合或因乙方原因致使取得该房的资格被取消,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房屋的市场价双倍赔偿给甲方。……”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于2017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刘女士。目前,该房屋仍在被告名下。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Z室的房屋归原告林先生所有,被告刘女士应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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