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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对方认为显失公平不愿过户纠纷

2024-04-06 01:20:36 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室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子杨某文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破裂等原因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下称Y号房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此后原告多次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均遭原告拒绝。

 

被告辩称

离婚协议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实为规避限购、税收政策及享受贷款优惠政策为购买学区房而为,且协议内容恶意侵害被告的权利。离婚协议签署时,在杨某文归被告抚养的同时,却约定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还将被告名下的唯一住房划归原告所有,这样的约定显失公平。

原告和被告离婚前拥有两套房产,按照规定无法在北京市购置房产,无法继续给杨某文购置学区房落户。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将Y号房屋过户给被告,6月19日与被告协议离婚。2013年6月26日原告将其名下的唯一房产出售,然后于2014年1月3日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享受了更为优惠的贷款政策。协议离婚后,双方一致在Y号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抚养杨某文。而S号房屋是地下一层,双方均未曾居住。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依据是离婚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双方于2013年6月签订协议,原告于2019年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子杨某文2013年双方登记离婚。

1.2013年6月9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男女双方婚后有一个男孩,离婚后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三、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1、女方名下有一处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其余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被告称上述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另案处理离婚协议无效。

2.离婚证,证明双方于2013年6月9日登记离婚。

3.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被告举证如下: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证明被告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再购买学区房时刻享受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被告称出售房屋是自愿的,与规避纳税和学区房无关。

5.涉案房屋于2005年4月21日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被告的名义购置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6.涉案房屋于2013年6月5日登记至原告名下。

7.被告于2014年1月3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下称S号房屋),该房屋是学区房。

8.北京市朝阳区学区房划分的相关文件,证明S号房屋系学区房。

9.杨某文的入学证明,证明杨某文因户口在学区内,才被学校小学部录取。

10.Y号房屋邻居的证明,证明双方离婚后和复婚前一直在Y号房屋内居住。

11.S号房屋的租赁合同,证明其离婚后仍然共同出租房屋。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自己名下有两套房,即便出售一套房屋仍具有购房资格。且不认可假离婚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Y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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