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产权94%份额归原告赵某所有,由原告赵某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暂估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与杨某松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杨某是原告夫妻收养的养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赵某与杨某松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的房改售房,是赵某与杨某松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杨某松名下。2015年8月5日,赵某的丈夫杨某松因死亡注销户口。杨某松生前未立遗嘱,对其遗产未作处分。因继承一号房屋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因为涉案房屋分配时是杨某松的单位进行分房,按照人口,当时有杨某松、原告及杨某的性质分配的房屋,当时照顾了被告的份额,我方认为不是夫妻财产,而是家庭财产。
第二、现在家庭成员除原被告外没有其他人,我方认为现在不适宜对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查明
杨某松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6年左右收养杨某。杨某松于2015年8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松,共有权人为D公司,产权比例为:单位占有6%,个人占有94%。经查,该房屋未设立有抵押或者查封手续。
庭审中,赵某称杨某松生前与赵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杨某松有养老金,生活起居均由赵某照顾,杨某每月回来探望一次,但不给钱;杨某则主张杨某松每年冬天都会和杨某来北京居住,杨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一号房屋,70.5%的份额由原告赵某继承所有,23.5%的份额由被告杨某继承所有;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