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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与母亲就房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诉讼分割纠纷

2024-04-06 01:20:38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产权94%份额归原告赵某所有,由原告赵某支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暂估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杨某松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杨某是原告夫妻收养的养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赵某杨某松于上世纪90年代购买的房改售房,是赵某杨某松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杨某松名下。2015年8月5日,赵某的丈夫杨某松因死亡注销户口。杨某松生前未立遗嘱,对其遗产未作处分。因继承一号房屋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一、因为涉案房屋分配时是杨某松的单位进行分房,按照人口,当时有杨某松、原告及杨某的性质分配的房屋,当时照顾了被告的份额,我方认为不是夫妻财产,而是家庭财产。

第二、现在家庭成员除原被告外没有其他人,我方认为现在不适宜对财产进行处理;

 

法院查明

杨某松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6年左右收养杨某杨某松2015年8月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杨某松,共有权人为D公司,产权比例为:单位占有6%,个人占有94%。经查,该房屋未设立有抵押或者查封手续。

庭审中,赵某杨某松生前与赵某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杨某松有养老金,生活起居均由赵某照顾,杨某每月回来探望一次,但不给钱;杨某则主张杨某松每年冬天都会和杨某来北京居住,杨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一号房屋,70.5%的份额由原告赵某继承所有,23.5%的份额由被告杨某继承所有;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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