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B号、C号、D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费25000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与齐某霞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涛、女儿周某文。赵某是周某文的丈夫。林某是周某涛的妻子、周某浩是周某涛的儿子。2009年4月16日,齐某霞死亡。2011年5月3日,周某鹏死亡。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
2005年,家庭共有财产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拆迁,拆迁时两原告与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及周某鹏夫妇共七人为被安置人口,七人合计共享有308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按照拆迁政策,赵某因户口不在本村,只能享有38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其他被安置人每人享有45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并选择认购了四套回迁房,分别是:丰台区A号、B号、C号、D号房屋,共计268.56平方米,总房价876029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为962092.5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86063.52元,另有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元、搬家费1400元、其他补助费240元,共计21640元。
前述款项全部由被告周某涛领取并私自占有,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回迁的四套房中,只有C号房屋由两原告居住使用,其余三套房均由被告霸占使用,争议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家庭共有财产,不是被告的个人财产,现被告独自支配共有房屋,并拒不向原告分配房屋的出租收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坤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林某、周某浩、周某涛辩称,安置房C号归周某文和赵某,安置房A号、D号、B号都是我在使用,不同意分割,周某文和赵某声明,C号房归他们,其他的房都不要了。拆迁的房屋是平房,二原告不在平房居住,拆迁补偿和提前搬家奖励与二原告无关。
法院查明
周某鹏与齐某霞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涛、女儿周某文。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生前无婚姻、无子女。1999年,周某涛与林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浩。2003年1月22日,周某文与赵某登记结婚。2009年4月16日,齐某霞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2011年5月3日,周某鹏死亡。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甲方、拆迁单位)与周某鹏(乙方、被拆迁户)签订《北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约定:“……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丰台区一号居住的房屋。二、拆除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居住110号院,正式住房7间,建筑面积106.22平方米。现有在册人口7人,分别是:户主周某鹏、之妻齐某霞、之女周某文、之女婿赵某、之子周某涛、之儿媳林某、之孙周某浩。三、原房作价经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原房屋作价71741.52元。四、拆迁补偿款人均正式住房面积27.03平方米/人,拆迁补偿款合计586551元。
五、购房补贴款依据《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户全院享受优惠购房补贴面积为98平方米,优惠购房补贴款为303800元。六、优惠购房面积1、依据《办法》的规定,被拆迁户全户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为308平方米。2、依据《补充办法二》的规定,被拆迁户认购房屋叁套。被拆迁户认购房屋壹套,优惠购房总款962092.52元。七、乙方余款总额为86063.52元。……
乙方搬家,甲方给予乙方奖励费为:1.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元,搬家费1400元,其他补助费240元,共计21640元,甲方在乙方完成搬迁后三日日(遇节假日顺延)一次性支付乙方。2.凡认购9号楼并需要自行周转的,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周转金400元,交通费20元,按每半年一次发放,至甲方向乙方发入住通知时止。”2006年1月拆迁补助费发放通知单存根显示:周某鹏,领取搬家费等共计22060元。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回迁住宅楼D号、C号、B号房屋于2006年11月交付,回迁住宅楼A号于2009年交付,现C号房屋由周某文、赵某居住使用,B号房屋由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居住使用,D号房屋、A号房屋由周某涛出租。关于剩余拆迁款86063.52元及拆迁补助费22060元,周某涛称86063.52元用于回迁住宅楼的装修,22060元由周某鹏领取,现该款项已经花费完毕。
2009年5月26日,周某涛、周某鹏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周某坤主动放弃继承周某鹏房产继承权,周某涛赡养周某鹏,周某鹏房产权归周某涛。周某坤认可放弃继承周某鹏的财产权利,但在本案中要求继承齐某霞的遗产。
庭审中,周某文、赵某与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协商确定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所有,周某涛、林某、周某浩给付周某文、赵某150000元,其余三套回迁住宅楼及剩余补偿款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所有。
裁判结果
一、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住宅楼C号房屋归周某文、赵某共同使用,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文、赵某名下;
二、周某涛、林某、周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某文、赵某150000元;
三、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住B号房屋及D号房屋归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共同使用,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涛、林某、周某浩名下;
四、周某鹏与北京市丰台区S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优惠购房办法拆迁协议》中载明的回迁A号房屋由周某涛、周某坤继承,其中周某涛继承81.6%的份额,周某坤继承18.4%的份额,待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在周某涛、周某坤名下;
五、驳回周某文、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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