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孙某杰、孙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孙某刚的遗嘱真实有效;2.判令按照遗嘱由原告林某继受收取孙某刚名下位于丰台区A室、B室、C室3套房屋出售的尾款的权利,由购房人向林某直接支付。
事实和理由:林某与孙某刚原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孙某鑫、一女孙某杰,孙某杰女儿、林某外孙女孙某贤与林某夫妻同住。原位于丰台区Y号院的房产(以下简称Y号院)是林某与孙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9月,就Y号院的拆迁事宜,孙某刚、林某、孙某鑫、孙某杰、孙某贤分别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安置补偿协议,孙某刚共取得安置房屋6套、林某取得安置房屋1套、孙某鑫取得安置房1套、孙某杰取得安置房屋1套、孙某贤取得安置房屋1套。
避免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同时希望明确子女的赡养义务,2015年9月14日,孙某刚、林某与儿子孙某鑫、女儿孙某杰、外孙女孙某贤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将孙某刚名下3套房屋、林某名下1套房屋、孙某杰名下1套房屋赠与孙某鑫,孙某鑫应向二位老人支付养老费用25万元,且应尽心赡养老人。上诉协议签订后,孙某刚将其名下上述3套房屋交付给孙某鑫。2015年10月孙某鑫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首期售房款已交付给孙某鑫,售房尾款60万元暂未交付。
被告孙某鑫未按协议约定向两位老人支付养老费用,且对年迈的父母不管不顾,未尽赡养义务。鉴于孙某鑫的上述行为,为保障妻子林某的老年生活,孙某刚于2018年9月7日在他人见证下特立下《遗嘱》,确认属于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6套房产出售的尾款,全部由林某继承。2020年2月2日,孙某刚去世,在林某明确表示接收上述房产出售尾款的情况下,被告拒不配合,反而将母亲林某诉至法院。原告林某在多次恳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提起本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鑫辩称:《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是为了拆迁利益最大化,为避免签约后因分割财产引发家庭矛盾而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全体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按先后顺序实际履行。孙某刚会写字,遗嘱不是孙某刚书写。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涉案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没有指明代书人,该遗嘱缺乏上述形式要件,违反法律规定。
2018年9月7日,孙某刚已经重病住院,遗嘱内容不是孙某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刚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知悉分家析产协议内容,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代书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林某不是孙某刚的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纠纷作为案由是错误的。涉案遗嘱订立时间为2018年9月7日,孙某刚去世时间为2020年2月2日。根据规定,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涉案三套房屋的出售尾款60万元,依《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为被告所有,由被告收取支配,原告无权主张让案外第三人向其履行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与孙某刚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儿子孙某鑫、女儿孙某杰。孙某贤系孙某杰之女。林某与孙某刚于2015年9月17日登记离婚。孙某刚于2020年2月2日死亡。
2015年9月14日,孙某刚、林某、孙某杰、孙某贤、孙某鑫签订《拆迁后财产分割协议》,载明:“现有北京市丰台区Y号院平房1套,面临拆迁。现有财产分割家庭成员:户主孙某刚,成员林某芳、成员孙某杰、孙某鑫、孙某贤,经全家协商同意后,拆迁后的财产分割如下:
1、孙某贤分得58平方米楼房l套与其姥爷孙某刚,姥姥林某共住。2、孙某杰共得拆迁后孙某刚名下楼房35平方米3套。升级50平方米,费用由孙某鑫出。3、拆迁后孙某刚名下剩余楼房35平方米3套、林某芳名下房58平方米1套、孙某杰名下的楼房58平方米1套与孙某鑫名下的58平方米楼房归孙某鑫所有。(注:只限于Y号院拆迁后获得的房屋。)
……6、孙某杰向父亲孙某刚、母亲林某芳二人支付25万元。孙某鑫向父亲孙某刚、母亲林某芳二人支付25万元。共计50万元,这些钱由父母二人养老、看病、及日常生活使用,任何人不得借用。
7、因孙某刚,林某芳二人与孙某贤共住房屋,生活相应照顾,其二人百年安排妥当后,名下的剩余存款由孙某贤继承……”
2015年9月29日,乙方孙某刚与甲方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向乙方提供安置房屋总计6套,房屋建筑面积总计210平方米,即35平方米左右一居室6套。2015年10月28日,孙某刚就上述6套房屋的3套房屋与北京市W公司签订《认购书》,该3套房屋分别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B,C室。后,上述三套房屋均以孙某刚的名义出售给案外第三人。现,双方均认可上述三套房屋尚有售房款共计60万元案外人未支付。
林某称孙某刚于2018年9月7日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本人孙某刚,郑重订立本遗嘱,遗嘱内容如下:一、本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6套房产尾款,全部由我的前妻林某继承,在本人死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若有遗嘱的其他财产,除非此后经我补充,我宣布也按本遗嘱的原则进行分配。”孙某刚在立遗嘱人处按捺手印,林某提交了立遗嘱时的录像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孙某杰、孙某贤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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