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斌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的产权份额,其份额由周某慧继承。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某斌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为王某浩。王某斌于2016年去世,王某斌之父王某鹏先于王某斌去世,王某斌之母为孙某芝。王孙某芝于2019年去世。王某鹏与孙某芝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王某斌、王某良、王某君、王某菲。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登记在王某斌名下,为王某斌与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周某慧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
被告辩称
王某菲辩称: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同意将属于我的份额给我的侄子王某浩。
王某君辩称: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同意将属于我的份额给我的侄子王某浩。
王某浩辩称:我要求继承我应得的份额,我也同意接受王某菲和王某君赠与给我的份额。
王某良辩称:我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我应当享有5.6%的份额。如果没有周某慧没有结婚证,我认为我应当享有16%的份额。另外,我认为针对孙某芝继承王某斌的遗产,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孙某芝继承的份额是通过转继承发生的,王某浩不能通过代位继承。
法院查明
王某鹏与孙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王某斌、王某良、王某君、王某菲。王某斌与周某慧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即王某浩。王某鹏于2014年10月21日去世。王某斌于2016年12月24日去世,孙某芝于2019年11月30日去世。
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斌名下。
审理中,经周某慧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房地产总价3687100元。
王某君申请证人吴某聪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君对孙某芝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王某良未对孙某芝尽到赡养义务。王某良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另,王某君提交孙某芝的住院费用结算单、收据等,证明其为孙某芝支付医药费,并提交孙某芝墓地交款单、殡仪馆服务登记单等,证明其为孙某芝支付丧葬费。对此,王某君称,王某鹏生活不能自理,孙某芝行动不便,平时由我照顾两位老人,王某良没有尽到过赡养义务,平时也不去看望、照顾。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归原告周某慧所有;原告周某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王某良房屋折价款十三万元、给付被告王某浩房屋折价款一百零九万九千。
二、驳回原告周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某斌未留有遗嘱,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