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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纠纷

2024-04-06 01:21:09 0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依法分割,由原、被告共同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1996年10月21日,原告的母亲杨某芬因病去世,父亲林某刚于2020年5月29日因病去世,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原告父亲林某刚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聪辩称:同意分割一号房屋,对被继承人林某刚我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我应该多分。父母共生育原、被告子女四人,杨某芬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林某刚于2020年5月去世。杨某芬生前,林某聪夫妇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杨某芬去世后,对林某刚的赡养也是尽到了主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林某聪应该多分。

被告林某京辩称:一号房屋是父母的第二套房产,林某刚有两套房子,林某聪已经分了一套了,她的丈夫是个农民,把我们家给分了,拆的那套老人生前已经给了林某聪了。一号房屋希望依照法定继承,公平分割,林某聪不应该多分。我也赡养老人了,我们轮流值班照顾老人,应该平分遗产。

被告林某修辩称:要求平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跟原告和林某京意见一样。

 

法院查明

杨某芬与林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林某京、林某修、林某聪、林某文子女四人,杨某芬于1998年11月2日注销户口,林某刚于2020年5月29日死亡。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2000年12月11日林某刚与北京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购买,登记在林某刚名下。庭审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诉争房屋价值为260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林某刚之前独居,其于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月18日住养老院,后因摔伤至医院住院,2020年2月出院后与林某聪共同生活至去世。林某聪认为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并提交电话费发票、燃气费通知单、燃气费发票、收据、电视报订阅收据、供暖费发票、物业费发票、电费交费单、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清单、住院费结算单等。

林某文、林某京及林某修不予认可,并称各自均尽到赡养义务,上述费用被告均有交纳,是林某聪将票据拿走。

 

裁判结果

林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一号房屋由林某文继承,林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林某聪、林某京、林某修房屋折价款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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