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陈某燕、孙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过户至陈某燕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与被告系亲兄妹关系。1999年秋,原告夫妇还没有北京户籍,因长期在京工作生活,用被告的身份证借名买房,全款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使用孙某莉身份证,才能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孙某莉作为原告亲妹妹,孙某皓的亲姑姑,完全同意,答应待侄子孙某皓户口迁入北京后更名。
2001年入住,原告全家长期居住在此,原告装修大约花费30万元,购买了全部家具家电20万元。2005年原告之子孙某皓户口迁入北京后,原告夫妇便与被告商谈,尽快办理更名事项,但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后多次协商未果,被告又回购此房,但双方未谈妥,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孙某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3月3日达成由被告回购协议,至2016年9月5日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原告就该房屋回购事宜曾起诉三次,起诉状和法庭陈述原告均认可回购事实,现在又要求过户,是自己否定自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燕与孙某峰系夫妻关系,孙某峰与孙某莉系兄妹关系。
2000年11月15日,孙某莉(乙方)与北京F公司(甲方)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一号的房屋,预售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2650元,价款合计人民币462611元。该合同的代理人处署名为陈某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孙某莉,原、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6日,陈某燕、孙某峰将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交付给孙某莉,孙某莉自2016年9月5日起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对房款存在争议。孙某莉主张购房款为2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4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5日分别向陈某燕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25万元、55万元、20万元,共计200万元。陈某燕、孙某峰主张购房款为400万元。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燕、孙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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